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法院采取三项机制确保收结案良性循环
发布日期:2003-12-11

    根据最高院和省高院清理超审限案件的统一部署,常州两级法院把提高审判效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一手抓新收案件的审结率,一手抓超审限案件的清结率,全市法院的审判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全市法院1-11月份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6420件,审结23281件,审结率88.6%,在"非典"影响下仍比去年同期上升1.1%。平均结案时间比法定审限缩短10余天,且没有一件无故超审限案件。二是截止11月30日,全市法院已经清结118件超审限案件,占全部超审限案件的76.6%。三是全市法院12件超审限刑事案件在11月28日前全部清结。四是钟楼区法院、新北区法院在11月13日提前实现超审限案件的零指标。
    在清案工作中,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和中院陆洪生院长提出的"抓组织领导、抓信息统计、抓责任到人、抓措施到位、抓检查督促、抓奖惩措施"的要求,普遍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建立超审限案件限期审结制度。对各类超审限案件逐案登记建档,分析原因,制定清结措施,并要求分管院长和业务庭庭长必须参加每一件超审限案件的讨论,确保如期完成清案任务。二是建立清理超审限案件共同责任制度。将清案任务落实到人,由分管院长、业务庭庭长和承办法官对超审限案件共同负责,分管院长必须对未结超审限案件负总责,并公布上墙,接受监督。三是建立清理超审限案件逐级专报制度。各基层法院和中院相关业务庭必须将每周超审限案件审理情况、各类清案信息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上报中院立案庭和研究室,便于上级法院全面掌握清案工作动态,开展清案工作指导。四是建立清理超审限案件检查督促制度。陆洪生院长亲自到金坛法院指导、督促超审限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就个案提出具体方案。金坛法院已按方案于11月30日前清结了全部刑事和行政超审限案件。时永才副院长率相关人员到各法院逐案检查超审限案件台账,督促各法院集中审判力量加大清案力度,确保清案任务顺利完成。五是建立清理超审限案件奖励惩处制度。全市法院将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作为审判人员岗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结束后,中院将在全市法院开展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故意拖延案件办理或有严重过失的审判人员,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为巩固全市法院清案工作成果,在保证裁判公正的前提下全面实现超审限案件的零指标,确保收结案的良性循环,常州中院提出当前全市法院要建立完善以下三项工作机制:
    1、建立完善与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积极争取相关机构对法院清案工作的支持。从常州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超审限案件中没有一件无故超审限且绝大部分是民商事案件,超审限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鉴定、审计、评估的结果尚未作出,无法继续审理。而大量的鉴定、审计、评估必须委托社会上的专门机构进行,法院无法控制这些机构的鉴定和评估进度。为尽快清结这一部分超审限案件,各法院应与鉴定等相关机构之间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要通过召开鉴定、审计、评估机构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向他们介绍法院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鉴定、审计、评估工作对法院清案工作的重要性,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要求他们进一步加快鉴定、审计、评估的进度,保障下一阶段的清案工作顺利完成。
    2、建立健全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防止新的超审限案件产生。针对审判实践中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重等情况,各法院应继续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繁简分流。但在这一过程中,很可能产生通过"简转普"而变相延长审限的现象。因此,在推广繁简分流的同时,要严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审批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的情况出现。
    3、建立完善案件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审限管理的力度。要全面落实和强化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对每一个环节采用催示、发送催办单等方式,使案件在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流转",最大限度防止和杜绝案件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离审限还有十五日仍未能审结的,由立案庭向承办法官发送催办单;对于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离审限还有三十日仍未能审结的,由立案庭向承办法官发送催办单。同时,要通过强化审限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实现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良性循环。此外,各审判业务庭庭长和分管院长要严把审限延长或中止的审批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延长或中止的案件进行审查,在审批环节上防止案件超审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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