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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旁听 促我提高——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民一庭庭审纪实
发布日期:2003-12-08
    12月5日上午,初冬的阳光透过窗户射进第七法庭,气氛温暖而肃穆。法庭内,双方当事人已经到齐。书记员开始检查当事人到庭情况。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三名身着法袍的法官进入审判席就坐。9:30分,随着审判长黄亚庆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庭审正式开始了。这是民一庭一次寻常的公开庭审,与以往稍有不同的是旁听席上有个人在悉心聆听,这是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旁听。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3年9月27日,在清潭菜场前顾曙兵因驾驶摩托车速度过快,避让行人不及将许婧依撞倒,致其受伤。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清潭派出所认定顾曙兵对该起事故负全责。许婧依遂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1631.4元。一审法院判决后顾曙兵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黄亚庆、雍丽萍、陈洪三名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调查中,合议庭首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然后归纳了争议焦点----即许婧依医疗费用中的激光除疤费是否应予赔偿。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庭审便围绕着争议焦点进行。合议庭宣读了三份调查笔录,双方针对这三份笔录进行质证。11点整,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重新开庭。合议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顾曙兵驾驶摩托车致许婧依受伤,对事故负全责,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对于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单据、病历和处方予以认定。对许婧依合理费用合议庭予以确认。对常州市激光专科医院进行的除疤费用,因病历记载不全、票据记载金额与实际应发生的金额不符,合议庭不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3)钟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二、顾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许婧依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575元。合议庭同时对诉讼费的负担进行了处理。
    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的全部过程。庭审后,人大代表认为庭审过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有序。庭审过程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兼顾了庭审效率,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在证据规则的运用上,充分调动了当事人举证积极性,一切凭证据讲话,使其赢得有理输得明白。这是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首次旁听我院民一庭庭审,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也是人民法院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有益尝试。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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