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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两个率先,创建平安常州——审判监督庭认真做好假释罪犯的回访考察工作
发布日期:2003-12-04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稳定监管秩序、充分体现我国刑罚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好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建设平安常州、创建最安全地区的重要部署,近日,我们对2002年以来本院裁定予以假释的部分居住在本市市区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的表现情况进行了回访考察。
    从我们回访考察的6名被假释对象的情况来看,没有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重新犯罪的现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基本上都能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在审理假释案件中依法办案,严格把握假释条件,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加强了对假释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教育帮助。
    做好对假释罪犯的监督工作,是确保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不重新犯罪的重要环节。我们在回访考察中了解到,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公安机关对假释对象均能建档立制,专人负责,假释对象一般能定期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汇报自己遵纪守法等情况(一般一个月一次),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此也开展了一定的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假释对象也给予了一定的关心和帮助,为假释的犯罪分子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但是,我们在回访考察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
    少数公安派出所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改造工作的职责不明确。如茶山乡派出所,仅对假释对象立档,而未有对假释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情况的材料,据该所有关民警称,一年仅对假释对象考察一次(无考察材料)。
    部分假释罪犯因房屋拆迁等原因造成公安机关对假释对象的监督措施未落实。如原居住在本市司茅徒巷的张某,因拆迁搬至丽华新村,张原所在的北大街派出所认为其户口不在本辖区,故没有对张某落实监督制度。丽华新村所在地朝阳派出所则认为张某假释的有关材料未转到本所,无法建立监管制度,因此造成张某在被假释一年多的时间内没有对其进行监督。针对这个情况,我们一方面与两所的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找张某谈了话,在了解张某在假释期内的表现情况的同时,敦促张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提交原判的判决书、假释的裁定书等有关材料,书面汇报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活动情况。 我们事后了解,公安机关对张某的监督措施已初步建立。
    我们这次的回访考察活动由于工作较忙,时间比较紧,所以回访的面及考察的深度还是很有限的,但我们认为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在检查我们假释案件审判工作质量的同时,对促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服从监督,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完善监督措施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们考虑在今后还要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的审判工作,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的质量。在审理假释案件过程中,要全面考虑被提请假释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质、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罪犯身体状况(年老、身体有残疾并丧失作案能力)以及罪犯若被假释后的监管条件和家庭状况等情况,力求做到罪犯被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违法、不重新犯罪。
    2、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及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情况,经常性的、多途径地对这部分特殊的群体予以必要的关注,进行帮助、教育。我们准备在近期将这次回访考察的情况向市公安局通报,统一思想,加强配合协作。
    3、要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我们打算今后如果有本院裁定假释的常州地区的罪犯因违规、违法被监督机关建议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案件,我们将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收监或不予收监的裁决。这样做一方面使被收监的罪犯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并使其亲朋好友了解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及有关法律规定,防止产生消极情绪而由此对罪犯收监后的改造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促使监督机关进一步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再则也可教育正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罪犯更好地遵纪守法,接受监督。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这项工作,依法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常州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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