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对2003年9-10月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3-12-02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
    9-10月,我院共新收民事上诉案件89件,与上两个月收案190件相比,收案数下降了53.2 %。其中上诉案件数较多的法院是金坛法院(29件)、钟楼法院(20件)。两个月中,共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35件,其中发回重审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改判或部份改判16件,改判及发回重审(含指令继续审理)率为11.9%,与上两个月的14.6 %相比,降低了二点七个百分点。
    这次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主要原因和情况是:
    (一)原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有了新的证据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进行实体审理。在一起返还财产案件中,原告于2003年5月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26个月的房租金,后一审法院以其未能提供证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同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30个月的房租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应按申诉处理。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二审认为,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其提供了新的证据向法院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实体审理,再加上本案当事人还另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不妥的。故指令继续审理。
    (二)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发回重审。在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中,此案因法院撤并等情况,办理了移送手续,但没有按照移送的有关规定办理;送达回证上有中止的签字,但卷内却无法律文书;应该待行政诉讼结束后再进行实体处理,但却没有这样做,同时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没有查清。为此,二审发回重审。
    (三)单位供销员因职务行为所借出的财物,因外单位没有及时归还的,不能判决由供销员个人归还。一职工受聘于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后该职工为推销业务,向公司借用调压箱一只,并出具了借条,注明系发外作样品。后发外样品的运费由公司报销。此后,公司因故解聘了该职工。一审判令由该职工返还该财物。二审认为,该职工在受聘期间,向公司借得物品后,以公司名义发外作样品,并在公司报销了运费,因此该职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归属于该职务服务的对象,即所在的公司。故该职工不应承担返还之义务。为此,二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凭借条作为原告起诉的,债务人如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归还的,应判令债务人归还债务。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向原告之母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利率。后债权人死亡。之后,债务人分二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元。一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并出具了被告记写的还款计帐本,以证明被告已全部还清了借款。为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被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虽辩称其于债权人死亡前已分三次归还借款本息,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帐本,但其系单方面的记载,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其还款的事实,为此二审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五)在行政行为没有撤销前,法院民事审判应肯定其效力,不应否定或对此予以撤销。在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原告凭产权证要求被告房屋迁让。被告在审理中提出原来因欠原告货款,故双方签订协议由其用房屋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凭有关手续办理了房屋归其所有的产权证手续。与此同时,被告仍居住在该房内,后又陆续付清了所欠原告的款项。原审认为,原告和被告达成的将讼争房屋过户给原告的协议,是基于被告欠原告的债务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产生的,后双方又重新达成协议,是对以房抵债协议条款的变更。现被告所欠贷款已付清,因此,应认定被告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为此,一审驳回了原告房屋迁让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已由原告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认为原告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按照省院的纪要精神,二审采纳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的证据。为此改判支持了原告房屋迁让的诉讼请求。
    (六)应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适当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起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其所生产加工的产品按被告厂内给生产车间工人的工价乘2结算。后双方签有结算单。后因故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乘2的约定结算劳务费。原审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单金额是单倍还是双倍的问题,从结算单来看,原告主张被告计算给其的工价只是单倍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为此,按照结算单的金额进行了判决。二审认为,双方约定工价按乘2的方法结算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结算单上的金额到底是单倍还是双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为此,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一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