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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优先股股利分配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3-11-27

    原告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上海交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成立常州江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原告出资480万元,占8.7%的股份。同时,双方约定原告的股份按优先股的原则处理,原告放弃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决策,江南公司须每年分配6.5%的固定股利给原告。后江南公司未按协议分配股利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江南公司分配固定利润。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优先股的问题,《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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