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
发布日期:2003-11-24

    近日,市中院执行局干警在局长带领下,赴山东泰安强制执行了一起骨头案。
    市中院在2003年9月10日受理了常州市三立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泰安市岳首工程发电子设备(集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8万元,后又追加山东泰安岳首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其限期申报财产,但二被执行人既不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又拒不详细申报财产,终是强调其无履行能力,但法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开户银行的近期往来结算情况,了解了被执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证明与被执行人提出无履行能力相差甚大。为体现生效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讨论后,潘局长果断作出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进行搜查,并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当即偿付现金20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排出详细的还款计划,并就其不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作了认错,使一起外地骨头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不论是外地执行案件,还是本辖区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通过法院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案件的效果就会很快体现出来。

(执行局 谢小洪)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