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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审结一起因窨井盖加盖不严导致翻车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日期:2003-11-21

    原告李安君诉称,2003年5月 24日晚,其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溧阳市溧城镇面粉厂处,车轮压住路面一窨井盖时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共用去医疗费4164.4元,左手经鉴定为10级伤残,车辆损失鉴定为2850元。对于该次事故,溧阳市公安交警部门不能确定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所致。由于赔偿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窨井盖的管理部门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对道路窨井盖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溧阳市市政公用事业处赔偿原告李安君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7742元。

(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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