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对一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单位进行处罚 |
发布日期:2003-11-21 |
近日,市中院在执行颜友兵与武进吉飞锻造有限公司租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武进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吉飞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武进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擅自向被执行人吉飞公司支付了一百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市中院依法裁定拆迁办对申请执行人颜友兵承担责任,强制扣划了拆迁办银行存款89万余元,并责令拆迁办主任具结悔过。 (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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