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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法院首次委托社会团体调查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
发布日期:2003-11-21

    近日,武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订了《未成年人个体情况委托调查实施意见》,试行委托武进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工作。检察机关指控的时某某等5人强奸案成为该院在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委托调查制度后的首例案件。

(武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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