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信折射出法官的公正 |
发布日期:2003-11-18 |
1998年1月,上海浦东金山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册公司)与常申(常州)燃化公司(以下简称常申公司)签订了外贸代理合同,并由常州市燃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对常申(常州)燃化公司付款义务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金山公司按约履行了代理人的义务,对外支付货款325万元余元,但常申公司仅支付货款100万元,燃料公司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金山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6月诉至无锡中院,经审理,无锡中院判决常申公司归还金山公司货款18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8万元。燃料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主持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常申公司从2002年3月起至2002年10月分期归还金山公司货款本金利息合计230万元;燃料公司对常申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常申公司仅履行了10万元还款义务,燃料公司局限性未能履行担保责任。2002年5月,金山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锡中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常州中院执行。 (执行局)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