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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关于给予谈建中等同志和专案组单项记功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3-11-19

常中法[2003]政字第65号

本院各部门:
    2003年6月23日,我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常州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余万元。该案因涉及金融诈骗等原因先由外地多家司法机关处理未果,历时8年。我院立案受理后,迅速组成合议庭,在不到7个月的时间内审结该案,省院二审维持原判。执行中,谈建中副院长、潘桂林局长高度重视,与本案承办法官吕捷等同志共赴被执行人地协调执行该案,使这起影响大、争议大标的大、历时长的疑难案件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圆满划上句号,1828万元执行款顺利执行到帐。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并向中院赠送了锦旗。此案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该案由民二庭副庭长孙正才、审判员王留洪、代理审判员时坚组成合议庭,李佳任书记员,孙正才任审判长并承办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克服畏难情绪,刻苦钻研法律理论,虚心请教,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理清思路、逐条分析、充分合议,最终作出了公正合法的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高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为表彰先进,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决定给予谈建中、吕捷、孙正才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给予"谈建中、潘桂林、吕捷、徐文专案执行组"、"孙正才、王留洪、时坚、李佳专案审理组"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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