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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宝副院长在全市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3-11-10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依法服务全市“两个率先”

陈少宝

(2003年11月6日)


同志们:
    六月下旬,省高院在宿迁召开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会上,丁巧仁副院长作了题为“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报告,公丕祥院长作了重要讲话,对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目标。对2001年至2002年度全省最佳人民法庭和优秀人民法庭庭长进行了表彰。我们这次会议就是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人民法庭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高依法服务“两个率先”的水平。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五年来人民法庭工作的回顾

    在过去的五年中,全市各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和省高院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物质装备有了明显改善,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法庭为农村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人民法庭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效的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及城镇生产力发展,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加强广大农村及当地城镇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运用审判职能,全面深入扎实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讲法,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处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了大量的简易纠纷;通过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人民法庭以其扎实有效的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庭五年改革纲要》和上级法院对改革的部署,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审判方式。一是初步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的制度,对审判组织结构和审判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是落实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三是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公开开庭率达到100%。四是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运用范围,全市人民法庭运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数超过90%,部分法庭超过95%。有的法院还实行由人民法庭专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由民一、民二庭审理的做法。五是加强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新方法,提高了调解质量和调解水平。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含撤诉)普遍达到40%左右,有的人民法庭调解率达70%以上。六是坚持因案而异,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实行裁判文书的每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的论理性明显增强,样式化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审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明显增强。
    人民法庭布局调整工作初见成效。五年来,我市相关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进行了首次大规模的人民法庭撤并调整工作,我市人民法庭的数量由1998年的22个,精简为目前的12个。经过调整,我市人民法庭的布局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审判效率更加高效,也更加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
    建立健全了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一整套规章制度。五年来,我市各设由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建立了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市中院今年已按照省高院的要求成立了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办公室。为了使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中院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化的意见》等意见和决定,对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了具体和意见和要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有关规章制度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明显改善。五年来,我市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加大对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目前,全省人民法庭的硬件设施达标率为50% ,而我市为58.3%。人民法庭的办公现代化进一步加快,全市人民法庭共有各种车辆24辆,电脑33台。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五年来,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精简机构,充实基层的原则,把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法庭审判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据统计,我市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已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有34人,占全市法庭审判人员总人数的40%,人民法庭已经成为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
    五年中,全市人民法庭通过参加多项主题教育、业务培训,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涌现出卜弋、溧城、社头、横山桥等先进法庭以及一大批先进个人。全体法庭审判人员每天辛勤工作、无私奉献,为全市的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人民法庭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适应。一些法院领导对人民法庭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足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队伍素质不适应。一些法庭干警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三是个别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不适应。我市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发展还不平衡,与省高院《江苏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十五”规划》的要求相对照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法院领导的重视,并尽快切实加以解决。

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描绘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市委提出了“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因此,全市人民法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为工作方针,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以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深化改革为推动力,全面强化职能作用,为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主要任务是: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把握为“两个率先”服务的政治方向
    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10月8日,市委召开了优化发展环境动员大会,对围绕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总目标进行了重要部署。为此,全市人民法庭要坚持“公正和效率”的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现代司法观念、完善诉讼机制、拓展审判空间、发挥审判职能,为“两个率先”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一)人民法庭为“两个率先”服务,必须进一步强化现代司法观念。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观念的核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正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审判工作既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裁判公正,执行依法,也要做到审限严格,讲究效率。要进一步强化现代司法观念,主要是强化以下五个理念:一是公开审判的理念。审判活动只有不断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才能保障诉讼公正,才能有效地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二是司法中立的理念。诉讼过程中,法官应保持超然的态度,与争议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诉讼距离,不偏不倚居中裁判。三是当事人平等的理念。法官应当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要求各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义务,给予各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辩机会,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同等的关注。四是正当程序的理念。审判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则,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作出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正当性。五是法律真实的理念。审判过程中,我们要努力做到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一致。但是应当认识到,客观真实是诉讼证明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真实是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是真实的,据此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应当认为是公正的。
    (二)人民法庭为“两个率先”服务,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诉讼机制。
    人民法庭的诉讼机制应当体现程序公正、经济高效、方便诉讼的特点。当前,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
    1、继续推进简易程序的改革。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除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应当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方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采用电脑自动生成的格式化裁判文书。送达裁判文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告知当事人定期到法院领取。
    2、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证据规定。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要继续学习、理解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面掌握证据规定的精神实质。特别是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行使释明权。释明权,对法院来说,既是一项权力,又是一项义务。《证据规定》在法院指导举证、主持证据交换、主持质证、依法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自认规则等方面都有关于行使释明权的明确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途径。人民法庭要结合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的社会价值和特殊作用。一方面,要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调解要贯穿于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要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或者纠纷解决后当事人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的,以及事实难以查清、改革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滞后的案件,要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以利于最终解决纠纷,增强团结。诉讼调解可以采用多样化,可以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在实践中注意研究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如何规范诉讼调解、如何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要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为考核人民法庭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4、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实践证明,人民法庭落实好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我们要从推进司法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意义。把人民法庭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渠道和重要场所。
    (三)人民法庭为“两个率先”服务,必须进一步拓展审判空间。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即使原有的传统型案件也出现了新的特点。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取得重大发展,就必须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就必须找准审判工作为“两个率先”服务的最佳结合点、最佳着力点和最佳切入点。
    1、审理好农村承包经营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于《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一律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要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审理中要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依法保护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好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保护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
    2、审理好购销流转方面的案件,维护农村市场诚信体系。
人民法庭要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农民、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审理农村购销流转合同纠纷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有效合同的履行;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守合同、随意违约的行为,引导农民、农户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对粮食流通中发生的纠纷,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于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和假冒伪劣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制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审理好涉及小城镇建设的案件,保障国家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人民法庭处理这类案件,要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秩序。对于小城镇建设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以及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要坚持“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审查建设规划手续。对于乡镇企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解决乡镇企业进镇用地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只要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村民与村集体因土地征用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纠纷,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审理好涉及乡镇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案件,推动农村工业化进程。当前,我市乡镇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所有制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涉及乡镇企业的改制纠纷,要坚持积极受理、慎重处理的原则,以保障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本结构的调整优化。审理乡镇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要着重处理好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尽力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要结合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乡镇企业加强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5、审理好婚姻家庭、侵权和相邻关系方面的案件,倡导新的社会风尚。对于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予以保护。对于家庭成员持有的属于共同财产的股票、股权的分割,要综合运用婚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审理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时,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原告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对于破坏耕地、污染河流等污染农业环境、损害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依法从快处理。对发生在生产、生活中用水、用地、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方面的案件,要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增进团结、共同发展的原则出发,依法合情合理地解决。
    需要重申的是,农民因承担费用或劳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农村政策调整引起的,一般应当由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对于其中确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及时受理,妥善解决,一定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院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严禁参加与法院职能、性质相悖,有损法院、法官形象的其他活动。
    二、认清目标定位,率先实现人民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
    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既是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统一要求,也是我市两级法院在“两个率先”进程中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此,我们一定要励精图治、艰苦奋斗,确定更高的发展要求,明确更高的目标定位。
    (一)实现人民法庭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以向中心城镇集中为主要取向,以“两便”原则为基本要求,以保障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根本目的。要综合考虑辖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特别是交通状况等因素。省院要求:人民法庭辖区一般以管辖4—7个乡镇、20万左右人口为宜。对于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市区为管辖范围的人民法庭,应当一律撤销;对于原来设置在郊区,因城区扩容现在已经成为城区范围的人民法庭应当予以调整;对于既管辖城区又管辖城区附近乡镇的人民法庭,也应当予以调整。通过撤并,整合审判资源,增强法庭的整体功能,实现跨地区设置人民法庭的目标。人民法庭物质建设和队伍建设必须达到省院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撤并后,人民法庭配备的在编人员至少应当有8人,相应的案件受理数,一般不应当少于450件(执行案件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省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模化规范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应该说是成熟的,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前,我市现有的12个人民法庭,还有5个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足,与省院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另外,需强调的是,对人民法庭的设置,确需调整合并的,应先上报中院和省院履行报批手续后才可报当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现人民法庭审判运行机制的科学化、法律化。
    人民法庭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农村工作的特点。一方面要坚持立审分立、审执分立的原则,另一方面,更要坚持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人民法庭在立案工作方面,除当事人自行到基层法院要求立案的以外,应实行电脑远程立案,我市有法庭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由人民法庭安排专人负责电脑立案登记,立案庭网上审批,在执行工作方面,人民法庭可以成立执行组,负责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由审判人员交叉执行;人民法庭遇有重大执行案件,可以移送执行局直接执行,也可以由执行局调配各法庭的执行人员统一执行。这两项工作,省院要求必须在今年年内完成,并组织专项检查、验收。
    (三)实现人民法庭物质装备的现代化。
    我市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经过各有关法院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就全市法院物质装备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人民法庭仍然是个薄弱环节,应当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给予必要的倾斜。各基层人民法院要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为契机,结合人民法庭撤并和调整工作,抓好法庭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整体规划上,要坚持庄重,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实行审判区、办公区、生活区相分离,全面体现现代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在建筑设计上,要坚持统筹规划、注重科技含量,为今后的发展留足充裕的空间。在建筑面积上,新建的人民法庭,一般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和调解室不得少于3个。目前,我市现有的12个人民法庭,还有5个达不到这个标准。今后,人民法庭的新建或扩建的方案在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审批之前,要先报请市中院和省高院审核。在办公设备方面,要逐步实现现代化。各有关基层法院要把人民法庭的联网工作,与基层法院局域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要结合法院大楼的建设,要在2-3年内全面实现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的计算机联网。要逐步配备电子印章系统,逐步实现每人一台电脑。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庭建设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务必”的要求,坚持经济实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攀比,反对铺张浪费。
    (四)实现人民法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指导体制,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管理力度。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由基层法院实施直接、全面的管理,基层法院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法庭管理的领导责任。因此,我们要在全面总结近几年人民法庭改革成果和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步健全审判和执行程序规范、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责任规范、行为操守规范、物质装备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严有标准、评有依据、抓有章法、推有动力的日常管理机制。并继续开展争创“最佳人民法庭”和“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的活动,促进人民法庭建设和管理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官队伍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线。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条主线,根据人民法庭布局分散、远离法院机关、地处基层、独立性强的实际,积极探索人民法庭职业化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基层法官队伍。
    要强化职业意识。一是强化政治意识。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努力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强化法治意识。坚持司法活动的法治原则,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要遵循法律规范的阶位规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对刑事案件,要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对民事案件,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宗旨意识。进一步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我们的审判权是人民授予的,必须为人民执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在工作中要处处从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出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通过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保护好,绝不能乱用权力,更不能以权谋私。
    要提升职业道德。我们必须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的“十三个不得有”和《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进一步强化教育、监管制度的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人民法庭干警必须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要向郑培民同志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做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权势所迫、不为人情所动,以优秀的品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维护司法的形象和信誉。
    要增强职业技能。审判工作是一门复杂的艺术,不仅要求审判人员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评价和分析证据的能力,以及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能力。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进行职业培训,努力提高法庭干警的职业技能和水平。各基层法院要在时间和工作安排上为法庭干警的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
    要树立职业形象。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是人民法院服务人民群众的“窗口”,也是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的“窗口”,代表了法院的形象。全面加强人民法庭的审判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至关重要。当前,要在全市人民法庭干警中兴起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深入领会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正确认识和履行人民法官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充分展示为民服务、为民执法的良好形象;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格尊严,充分展示文明司法、居中裁判的良好形象;要坚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徇私情,充分展示清正廉明、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要做到专心致志搞审判,聚精会神干事业,充分展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取得我市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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