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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民法院横林法庭积极推行庭前证据交换
发布日期:2003-1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武进横林法庭从规范庭审秩序、简化庭审操作、加快庭审节奏等角度出发,在逐步摸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制订《证据交换操作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案件适时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今年以来,该庭共组织庭前证据交换9次,通过证据交换庭前直接调解结案7件,进入开庭程序的2件案件庭审时间均不到1个小时,约为原先同类案件庭审时间的三分之一。
    一、合理确定适用范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证据交换适用的范围一是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二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无需进行证据交换。该庭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占80%以上且适用范围仍呈继续扩大之势,部分简易程序案件证据数量较多且庭审中较难固定等实际情况,提出"庭前证据交换同样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的观点,明确在审理医疗费和交通费票据较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纠纷、业务往来笔数较多的合同纠纷等几大类案件过程中,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也可视具体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依审判职权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同时,该庭还明确承办法官在开示证据、固定事实、明确争点的基础上,可直接进行庭前调解,这样既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证据突袭,充分体现了审判过程的公正与效率,又使当事人能更客观地评估案情,从而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通过上述做法,较好地实现了庭前程序、调解程序、简易程序的有机结合和融会贯通。
    二、切实规范操作程序。为确保庭前证据交换规范有序地进行,该庭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审判实际,专门制订了《证据交换操作程序》,对组织交换的时间、主持交换的人员、交换前的准备和证据开示交换的顺序、笔录的制作等内容分别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承办法官主持证据交换时首先应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必要释明,在宣布审判人员组成、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关情况后,由原被告、第三人先后分别按提交的证据目录逐一开示证据,说明证据的来源、陈述所证明的事实,再由承办法官征询双方意见和理由,固定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确定有争议的证据和双方的争点并记入笔录,最后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后附卷备用或迳行庭前调解。为了便于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该庭还设计制作了专门用于庭前证据交换的笔录样式,既确保了法官释明内容和证据交换顺序的统一、规范,又减少了书记员的记录工作量。
    三、适时进行总结提高。今年以来,该庭先后就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多次专题研讨。在深刻理解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各抒己见,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司法尺度,从而较好地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如:针对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尽完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的状况,该庭明确规定庭前证据交换一般安排在开庭审理的当天进行;针对法官助理尚未配备到位且未形成单独序列的状况,该庭明确规定庭前证据交换由案件承办法官主持进行;针对农村当事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相对欠缺的状况,该庭明确规定承办法官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应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释明。与此同时,该庭还对证据交换过程中的相关审判实务进行了深层次的专题研讨,对几类共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双方往来手续、帐目虽不齐全,但一方提供结算凭证,对方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的,以结算凭证固定事实;经证据交换仍不能确定医疗费用系因损害而发生的,由承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原告因与被告举证期限到期时间不一致,在收到被告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意见并要求提出新证据,由法院重新指定新一轮交换时间;对不属于新的证据但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证据,从追求客观真实出发仍应进行必要的释明并指定时间进行交换。

(武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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