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中院关于开展"争创学习型部门、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3-10-30

    为把学习型法院创建活动推向深入,夯牢创建服务型、开拓型法院的基础,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决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中院各部门和全体干警中开展"争创学习型部门、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学习原则
    争创学习型部门、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举措。只有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争创学习型部门,促使每个干警在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过程中,真正确立"学习、学习、再学习"和"学无止境、终身学习"的理念;树立"人人是学习之人、处处是学习之所、时时是学习之机"的观念;增强"刻苦学习、锲而不舍,学以致用,与时俱进"的信念,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学习型法院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为目标,坚持"围绕一个主题,坚持二个统一,拓宽三个服务"的工作思路,以学历教育、岗位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等为途径,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法官及全体干警的整体综合素质。通过开展"争创学习型部门、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活动,使学习成为全员性、经常性、持久性的活动,从而加速知识更新、加强学术研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形成一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人才发展机制。同时,以创建活动新的突破、新的成效展示人民法院的崭新形象,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的满意度。
    (二)学习原则
    本院各部门、全体干警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需要,因地制宜,齐心协力,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建设学习型部门的工作。学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员学习原则。全体干警要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逐步树立自觉学习的意识,确立共同的愿景目标,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为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2、带头学习原则。部门领导干部首先要成为学习的带头人,通过学习超越自我,成为学习的典范,并以自身素质的提升来引导部门干警树立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3、互动学习原则。要把学习看成是相互启发、相互激励的互动过程,强调集体的学习效能应大于个体学习效能之和。
    4、反思学习原则。要进一步梳理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通过反思问题和解决问题,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长知识和才干。
    5、创新学习原则。要把开拓创新发展作为学习的根本目标,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学习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以适应形势发展和时代进步的要求。
    二、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要组织部门干警系统学习、全面把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服务"两个率先"的大局观念,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要认真学习反映时代性的新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以及与法院审判、改革、创新有关的各种新的理论成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要熟悉和掌握现行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还要加强对外国法律、WTO规则以及国际惯例的学习和研究。
    3、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着眼于解决法院改革与创新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各部门要把学习理论与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调研作为对部门干警的硬任务,要根据院里的调研指标,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提出严格要求与具体指标。
    4、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应用技能学习。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经验。要在重点学习和钻研法律业务的同时,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市场经济理论,加紧对外语、电脑等一系列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三、学习载体
    1、健全"学习日"制度。每年双月第一个星期六为全市法院"学习日",紧密结合法院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精心安排各种类型的学习讲座、报告研讨交流会等。
    2、全面开展新"三学"和学讲普通话活动。组织开展以"学计算机、学外语、学科技"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学"和学讲普通话活动。要求在2005年以前45周岁以下的干警均达到计算机中级、英语初级和普通话三级甲等水平。每年适时举行一到两次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3、积极鼓励个人自学。根据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要求和各部门实际,组织干警确立个人学习目标,制定滚动式的年度学习计划,建立部门学习和干警自学制度,开展每两周答一题、每两月读一本书、每季写一篇心得、每半年做一次交流小结的"四个一"学习活动。
    4、继续抓紧学历教育。鼓励干警参加各类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到2005年底,2002年1月1日不满40周岁的审判人员必须取得法律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上审判人员不具备本科学历者必须通过最高院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5、积极推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每年要专门拔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训经费,有计划、有目的地送出去培养一批复合型的法官人才。要利用报考省高院组织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机会,鼓励干警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力争到2007年底,使具有法律硕士学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中院行政编制法院人员的10%以上。
    6、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在政治部教育处的统一组织下,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使工作和培训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7、开展群众性读书活动。以部门为单位成立读书互助小组,通过不同文化层次或不同年龄层次的干警相互自愿组合搭配,结成学习互助对子或小组,互相切磋,共同提高,推进群众性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要发挥图书资料室的作用,使之成为干警学习的主要阵地,为干警学习成才创造条件。
    四、学习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做好"争创学习型部门、
争当学习型法官(个人)"活动的思想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广大干警对争创学习型部门,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部署要求上来,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从法院工作的客观要求和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出发,科学合理地选择学习教育的重点,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严格按照建设学习型部门和学习型法官(个人)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建设计划、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确保建设学习型部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调整、更新学习的内容。学习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把学到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充分运用到工作实际中,不断提高法院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4、领导重视,率先垂范。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在建设学习型部门和个人中发挥带头作用,把终身学习作为一种觉悟、修养、境界和责任,深学政治理论,精学本职业务,勤学修身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驾驭全局、协调各方、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学习的风气、研究的风气、探索的风气、创新的风气。
    五、考核评估
    (一)学习型部门考核标准
    1、组织领导有力。每年研究建设学习型部门工作不少于2次,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表,各项学习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各类学习台账齐全。
    2、干警基本确立"终身学习"理念,建立个人学习愿景,初步形成了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团结友爱、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干警综合素质有一定提高。
    3、积极开展切合实际的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岗位竞赛活动,按照院有关规定开展新"三学"活动,成效明显,完成院下达的目标任务。
    4、群众性读书活动持续开展,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学习教育相结合,每月组织各种学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
    5、学习教育活动与法院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把学习转化为创造性活动的过程,通过学习实现工作创新,全年部门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6、部门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规范有序。
    7、开庭、接待当事人着装规范,仪态大方,修饰适度,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8、接待当事人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态度热情。全年当事人投诉查实不超过2起。
    9、公正廉洁,遵章守纪,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全年队伍中未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情况。
    (二)学习型法官(个人)考核标准。按《法院干警学习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三)考评方法
    1、市中院建设学习型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政治部教育处,负责对各部门建设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平时考核。
    2、年底由中院建设学习型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评小组,对建设学习型部门达标工作进行考评。
    3、学习型部门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组织。平时考评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查访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4、对达到建设学习型部门标准的,将命名为"学习型部门",颁发奖牌,予以表彰奖励。
    5、对建设学习型部门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学习型部门"称号的,每年只参加考评,不参加评比,经考评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取消"学习型部门"称号。对连续二年考评合格的,授予"学习型部门标兵"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学习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学习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建设学习型城市决定,促进创建学习型部门和个人活动的深入开展,着力提升广大干警的学习创新和自我成才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推进法院改革、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发展、新跨越,根据市中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法院干警学习积分制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编在职干警。
    二、目标要求
    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决定》和《2001年至2005年常州法院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干警岗位职责要求,确立以下学习目标。
    1、将单位和部门的学习愿景与干警个人学习目标有机结合,制定干警三年(2003-2005)规划期的学习规划。
    2、制定干警年度个人学习计划,在每年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相应的积分值。
    3、干警岗位脱产培训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30天。
    4、院领导学习目标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实行。
    5、依据干警年龄、实际文化状况,到2005年底:(1)2002年1月1日以前不满40周岁具备大专学历的干警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完成"专升本"教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2)2002年1月1日以前40周岁以上 的干警,凡具备"专升本"能力的应当尽量取得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专升本"取得本科学历确有困难的,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三、内容分类及分值
    法院干警学习积分内容,分为学历学位、理论学习、专业培训、业务技能、自学证书、学习成果和其他等七大类。
    1、学历学位类。干警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正规教育所取得的学历学位,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
    2、理论学习类。干警参加各类理论学习、轮训、讲座,党建理论学习,在职自学情况。
    3、组织培训类。为了更好履行职责,干警参加市级以上法院、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岗位业务学习、培训、公务员任前培训及军转干部培训等情况。
    4、业务技能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干警参加县级以上机关组织的计算机、普通话、英语等业务技能培训。
    5、自学证书类。结合岗位要求,干警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各类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规定的有效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注册师证书等。
    6、学习成果类。干警联系工作实际,研究与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相关的课题,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和交流的论文、报告、评比获奖的优秀裁判文书等,以及获得的各种学习型组织(个人)奖励、荣誉称号等。
    7、其他类。
    对以上七类学习内容,分别确定学习积分项目,设定相应分值,并统一制定《法院干警学习积分项目基本分值对照表》(附表1)。
    四、考评办法
    为加强对干警学习积分情况的考评和管理,中院政治部建立干警个人学习档案,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汇总干警学习积分和各种积分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归档。具体步骤为:
    1、测定基础积分。根据干警个人的学习基本情况,测定出每位干警至2002年底的个人基础积分。
    2、制定学习计划。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干警年度学习计划和学习要求。
    3、申报学习项目。建立干警学习申报制度,由干警本人按年度学习计划,申报学习项目。
    4、年度学习考评。干警学习积分情况将与干警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一并进行考评,逐年进行考核登记。
    5、年度积分核报。干警年度学习积分情况,由所在部门根据干警个人提供的材料(主要指各种学习教育培训书面依据资料、发表的论文等),对照制定的《法院干警学习积分项目基本分值对照表》进行核对,填报《法院干警年度学习积分情况登记表》(附表2)。
    6、年度积分审核。由中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各部门登记上报的干警年度学习积分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逐人填写《法院干警学习积分汇总卡》(附表3)。
    五、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努力学习、自我提高,中院将把干警学习积分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与干警年度考核、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相结合。
    1、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凡是提拔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40岁以下干部基本测定分值一般不低于180分;40岁以上干部一般不低于140分。
    2、与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相结合。(1)50岁以下副处级领导干部当年净增分值低于10分的,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净增分值低于5分的,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2)45岁以下科级领导干部当年净增分值低于8分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净增分值低于5分的,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3)40岁以下干警当年净增分值低于5分的,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当年净增分值低于3分的,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4)凡被评为中院和市级学习型部门、学习型个人的,可增加相应的学习积分。
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干警,不计年度学习积分。
    3、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学习热情,激励广大干警积极投入学习型组织建设活动,中院专门制定了《常州市人民法院建设学习型组织有关奖励规定和约束措施(试行)》,依据干警学习情况进行奖励。同时,对当年净增分值超过20分的干警,可授予学习型干警荣誉称号;对三年净增积分累计超过60分的干警,可授予学习标兵荣誉称号。
    六、组织管理
    中院成立干警学习积分制考评委员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协调各方面工作,对干警年度积分进行考评和确认。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院政治部教育处,负责干警学习积分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附表1:法院干警学习积分项目基本分值对照表
    附表2:法院干警年度学习积分情况登记表
    附表3:法院干警学习积分汇总卡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