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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法院受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3-10-23



    本案原告马某诉称,其是一名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今年6月22日中午,马某和朝夕相处了四年的同学们兴高采烈地在本市某饭店举行毕业聚餐。本欲相互留下美好回忆,没想到事与愿违,在用餐即将结束时发生了意外,马某脚下的一只啤酒瓶突然爆炸,酒瓶碎片瞬息溅入原告右眼,马某当时疼痛难忍,即被同学送往广化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医治16天后出院。
    马以裸眼视力受到严重损害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由,向钟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饭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3221元。目前,此案已进入审理环节。

(钟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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