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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法院审结一利用人体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03-10-27


    日前,武进区法院对被告人陈路、仇玉红利用人体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两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路、仇玉红为吸食、贩卖毒品,利用人体运输方式,从上海购买毒品返回常州。公安机关在常州市武进横山桥高速公路出口处将两人抓获后,在横山桥卫生院从被告人仇玉红阴道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包,计10.9克。另,被告人陈路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武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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