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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法院受理刘渭明挪用公款、受贿一案
发布日期:2003-10-17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渭明原系常州日报社副总编,1994年4月至1996年3月间,在担任常州日报社副总编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广告科职务之便,为其个人及朋友购买了三套翠菊山庄别墅,为付房款,刘渭明三次擅自挪用公款计人民币362859元。另被告人刘渭明还利用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建造新闻大厦、雕庄纸库工程中,非法收受承建单位陈某、花某贿送的人民币32000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钟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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