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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诉讼程序 提高诉讼效率——钟楼法院出台《关于解决民商事案件诉讼迟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3-10-10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案件拖拉不决现象,及时高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钟楼法院结合法官与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解决民商事案件诉讼迟延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办案节奏,缩短审理期限。该规定主要突出了五个特点:

    一、案件流转节奏进一步加快。“规定”明确了案件从内勤登记-法官初审-法官助理办理应诉材料送达手续的具体时间要求。法官助理在3日内通过通讯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报庭长批准后移交送达组送达。法官助理在安排法官开庭前必须做好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财产保全等7项工作,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上诉案件法官助理必须在一个月内办好移送手续。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要求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外,其他所有民商事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力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率超过90%。为确保目标的实现,我们在民一庭安排了6个“一、一、一”审判组合即由一个法官和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单元,专司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在民二庭安排了一个“四、二、二”审判给合即四个法官和二个法官助理、二个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单元,专司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

    三、应诉手续和庭审程序进一步简化。“规定”要求原告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或原告单独到法院但用电话等简便方式可以当即通知被告到庭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或在答辩期内开庭的,可不受十五日答辩期限制而迳行予以调解或安排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陈述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同时进行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论。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审判人员归纳并经双方确认后,可直接进入法庭辩论;如需第二次开庭,可当庭宣布记录在案后不再制发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可以简化。

    四、当事人举证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规定”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由于不准确而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且原告本人也不能再提供被告新地址的案件,一般不再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应动员原告撤诉或裁判驳回原告起诉。同时,在各个环节分别向原、被告强调诉讼风险,告知举证不能的后果,进一步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五、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要求进一步严格。简易程序案件经过二次庭审仍不能审结,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转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后七十五日内提出,并填写简转普审批表,说明不能结案的理由,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同时提出了简转普率不能超过6%的工作指标,年终将按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奖惩,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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