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一起竞业禁止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03-10-10

 

    原告宗永华诉称,其与妻子邬凤英开设的婚纱摄影楼经营婚纱摄影及礼仪策划服务,在当地有一定影响。2002年12月原告与被告陈伟峰签订合作协议聘请被告为原告经营进行策划服务,约定5年合作期限内被告不得从事与原告经营项目相同的业务或帮助其他类似公司接洽性质相同的业务。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大量的服务信息和渠道,并于2003年2月离开原告至经营相同业务的溧阳金典礼仪婚庆服务部工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禁止被告从事与原告经营同类的摄影和礼仪策划业务,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5万元。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民三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