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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钟楼区法院受理一起幼儿家长状告幼儿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03-09-28

    原告张某诉称,今年4月初,其带儿子到该市某幼儿园要求将儿子全托,并申明只能全托,不可日托。该幼儿园园长在对其儿子进行观察和询问后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并要求张某交纳助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张某按规定交纳了6500余元。到了8月底,该园老师突然打电话给张某,声称小孩不可全托,但可日托或退学。眼见开学的日子越来越近,张某在无奈之下只能给孩子落实到其他幼儿园并聘请家政负责孩子接送及夜间托管。事后,张某认为,自己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已交付了各项费用,但幼儿园却任意违反约定,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幼儿园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81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钟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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