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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首次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发布日期:2003-09-26

 

    9月11日,溧阳法院首次采用审判人员与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围坐圆桌的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以往审判实践中,许多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供述中由于紧张,对犯罪事实不敢供述或陈述不清,或由于胆怯,问什么就承认什么,造成供认不实。为此,溧阳法院结合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小,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的特点,从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出发,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真正落实到了庭审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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