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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发挥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03-09-25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交由各地医学会负责实施以来,常州市共受理医疗事故鉴定27例(其中25例涉及到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经鉴定有5例构成医疗事故,均涉及到死亡原因或机体损伤。与以往相比,鉴定的流程更加快捷,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明显提高。根据《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组。法医在鉴定中地位和作用不可代替,应当在医学界形成共识,并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法医的充分重视。但目前对法医这一特殊群体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一致,有必要明确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特殊地位,以充分发挥其在鉴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程序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
    对涉及到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主要是考虑到法医在司法机关中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事务,具有独特的职业身份,且与医疗事故当事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法医的参加不单纯是为了发挥其在确定死因或伤残等级鉴定中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点,更是为了使专家鉴定在人员组合上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增加鉴定结论的社会公信度。因此,法医不仅要积极参加鉴定工作,而且要在鉴定过程中切实发挥职业优势,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权威。
    二、帮助鉴定组的专家实现角色转换
    进入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多是各医疗机构中各学科和各专业的权威人士和中坚力量,但其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形成的定向思维模式,或多或少会对鉴定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专家忽视鉴定活动的特殊性,在鉴定中往往会象临床看病一样,只是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出发,侧重于考虑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而忽略鉴定的目的是对引起纠纷的医疗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医在鉴定中,应利用其专业的鉴定思维去影响或引导其他专家形成正确的思维模式,促使专家鉴定组成员更好地实现角色转换,从而更好地执行《条例》,及时有效地界定医疗事故。
    三、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制约
    对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全过程,《条例》规定了包括回避、公开、公平、证据保全、合议等一系列规范的制度,特别是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条例》、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但在实际鉴定活动中,医学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弱化,不能有效控制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因素。身份相对中立的法医应当切实发挥其对鉴定活动的监督、制约职能,使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真正体现客观公正。
    四、确保对死因、伤残等级的准确定性
    从实践看,医疗事故鉴定中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所占比例极大,对死因、伤残等级的准确定性关系到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正。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主要研究的是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以及对损伤的性质、损伤的程度、劳动能力、性功能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从法医在涉及死因、伤残等级的鉴定中的专业特点和技术优势来看,法医在鉴定中能从技术上为这类事故的鉴定提供保障,确保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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