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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发布日期:2003-08-28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常州市两级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分别受理此类案件7件、9件和30件,年均增长130.5%,2003年上半年受理21件,同比上升10%。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
    1、我国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之实践中对保险代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不规范代理现象增加,而一些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对投保单把关不严,草率签发保单,这样在代理人承诺的预期受益未能兑现时,就会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2、一些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故意作误导性宣传,或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一些专业术语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一些代理人在宣传保险政策时因对险种缺乏了解而对投保人作出错误宣传。而一些投保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代理人的片面或误导性宣传不具备分析和判断能力,轻率投保,以致引发纠纷。
    3、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保险公司信任,使保险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办理了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保险公司了解真相后,就会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4、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在理赔的标准及额度上发生分歧时,极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二、化解保险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的地位、职责及其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代理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保险代理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应把好代理人队伍“入口”,疏通“出口”。严格审核代理人资质,对不合格或无资格的代理人应一律予以辞退,同时对代理人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险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成熟、稳定的代理人队伍。
    三是要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代理人越权代理、或在推销保险时夸大宣传或误导投保人,以及投保人故意骗保、骗赔等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应加大制裁力度,以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对代理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以虚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认真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着重审查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于确属违背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一律确认合同无效;审理中,应在坚持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注重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有代理人越权或无权代理的情况时,应及时将代理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同时还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代理人作出相应处理。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投保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使投保人真正认识到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严重后果。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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