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农民犯罪居高不下 综治措施亟待强化
发布日期:2003-08-28
    近几年来,农民刑事犯罪问题十分突出,犯罪人员在全部刑事犯罪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始终排在各类犯罪之首,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发展与稳定,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2003 年上半年,常州市两级法院判处农民犯罪1066人,占全部罪犯的 49.3%,同比上升了11.7%,其中金坛市法院判处112人,同比上升了51.4%。
    一、农民犯罪的主要原因
    1、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不力。有的基层班子成员思想政策水平低,群众观念淡薄,不关心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对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推诿;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平时忙于搞生产经营,忽视精神文明建设,疏于对农民的教育和管理;有的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以致矛盾激化并引发刑事案件。
    2、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一些农民不知法、不懂法,行为轻率,不计后果,当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是积极寻求法律保护,而是采取报复手段,动辄行凶;还有一部分人因生财无道,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3、法制宣传教育缺乏连续性。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纷纷向城市流动,导致农村人员分散,外出人口多,集中普法难以开展,不少农民对近几年颁布的新法律、新法规一无所知。集中开展的普法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农民的法制意识普遍不高。
    4、农村劳动力过剩。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量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加之每年有大批的中学毕业生步入社会,劳动力过剩尤为突出。这些人走上社会后,由于没有固定工作,且受到一些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对自己的行为不计后果,容易引发各种违反社会治安犯罪和侵财型犯罪。
    二、减少和遏制农民刑事犯罪的对策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要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切实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带领和组织群众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民脱贫致富。要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开展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等活动,及时解决农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政法部门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劲、麻痹或厌战情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对那些严重扰乱农村社会治安、危害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横行乡里的农村流氓恶势力要重点打击,从严惩处。
    三是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是减少农民犯罪的根本。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农村社会治安列入任期责任目标,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针对农村和农民的特点,深入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不仅自觉遵纪守法,而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开展法制宣传,使农民真正懂得提倡什么 , 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惩罚什么,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是加大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防治农民犯罪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舍得花时间、花精力,加大投入,加强对农村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肩负起“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继续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综合治理的各方面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五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各级党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 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各项方针、政策,采取果断措施,切实把农民过重的经济负担减下来,坚决制止一切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或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集资摊派等行为,对那些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 要严厉制裁,以稳定农民情绪,减少农民犯罪,努力消除影响发展和稳定的各种不良因素。
    六是妥善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民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增强农民脱贫致富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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