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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3-08-26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这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
  肖扬指出,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肖扬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指导我们做好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强大思想武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全部司法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各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各种民事关系的调节理顺,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系到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根本上说,关系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切实保障和实现。因此,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认识要有新高度,行动要有新举措,实践中要取得新成果。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是一个政治立场问题,是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问题,也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法官要自觉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改造主观世界方面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不断清除个人主义的私欲杂念,坚决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享乐主义的侵蚀影响,敢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非法干扰;刻苦钻研司法业务,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这样,人民才能放心地把国家审判权交给我们掌握和行使。
  肖扬指出,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做好三件大事,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基本途径。
  肖扬说,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局上把握住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和实施各项方针政策,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地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中,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增强以审判工作为重心的坚定性,进一步增强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保障的自觉性,围绕法院工作布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护权益、解纷争、维秩序、惩罪恶、保安定、促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就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没有疑义的。而在民事诉讼中,总会有败诉一方,从具体案件来看,这一方当事人往往要依法在经济或民事权益上付出一定的代价,似乎难以体现“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的要求;但是从全局高度来看,正是这些裁判结果,使当事人从纠纷困扰状态中回复到正常秩序,讼争财产得以投入经营流转,矛盾冲突得以调整平复,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进一步实现。
  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最强烈的要求是公平对待各种市场主体和当事人,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在严肃的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文关怀。这与人民法院确立的“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内涵完全一致。人民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严格规范各项司法活动,就符合了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因此,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基本途径,同时反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本质特征。
  肖扬指出,领导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发挥表率作用,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基本保证。
  肖扬说,这次座谈会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换届以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对在座的各位来说,今年是履行新职的开局之年,是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之年。因此,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高级法院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带头人。要全面学习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在学习和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上下大功夫。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指导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本领;确保各项决策符合形势、任务的要求,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在理论认识上不能混乱,思想上不能糊涂,公仆和主人位置不能颠倒。要带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自觉运用法官法关于法官行为的规定约束自己。要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当前,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着重抓好“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
  二、坚持司法为民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
  肖扬院长指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司法为民思想具有丰富内涵和实践意义。
  肖扬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理论命题。为此,我们必须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和研究司法为民的具体内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科学论断有着深刻的含义。单纯地讲“公平与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司法制度都有这样的主张,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崇高目的和根本标准。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律能否得到一体的遵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在于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牢固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并切实贯穿于全部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人民法院就把握住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就把握住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这一重要精神的新起点。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现在我们又提出司法为民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概括地说,“公正与效率”主题着重揭示了新时期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特质和内在规律,而司法为民着重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是说,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三件大事,最终是为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司法为民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这是我们一项重要经验,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但是,在什么意义上才可以说实现了两个效果相统一,以什么为标尺来衡量两个效果相统一,却常常遇到不同的理解和评价。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思考和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够认识到,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最佳尺度。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就达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目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满意,当事人的个人要求与法律标准难免有一些差距,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当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以司法为民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才能充分认识实现两个效果的重要性,自觉地把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场所,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渠道。全国法院每年审理六百多万件案件,直接接触上千万诉讼参与人。仅就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一年要受理10万件申诉来信、接待上万名来访者。人民法院几乎每日每时都在通过司法活动接触人民群众。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会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思想和要求。通过司法活动,不但很好地完成审判工作承载的公正裁判的具体任务,同时不断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江西苏区红色政权 时期算起,到现在,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70多年的漫长历程,形成了优良的司法传统。老一辈司法工作者创立的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等经验,成为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就是在牢牢把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基础上,对于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司法优良传统进行继承和发扬,进行科学的整合和发展,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显示出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开创人民司法工作新境界。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对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人民司法事业在新世纪全面发展过程中提出的又一新的理论命题,它与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共同构成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导思想,涵括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着力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这三件大事,而所有工作必须以“为民”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坚持和实践这一整套科学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社会公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反映。例如,一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一些案件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态度蛮横、办案水平低下;更有甚者,少数法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为民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三、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从十一个方面下功夫,为人民群众扎扎实实办实事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正确认识司法权的本质特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从十一个方面下功夫,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肖扬说,第一,要在为“第一要务”服务方面下功夫,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是,经济生活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人民法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贯彻中央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相互交织的就业形势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要严格依法及时审理;同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安置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保障国家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继西部大开发之后,中央最近又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部署,人民法院要积极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依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同时,要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大对资源、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严惩破坏资源的犯罪活动。目前,非典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对于疫情防治期间出现的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传染病防治工作等犯罪案件,要严格适用法律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及时审理,确保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下功夫,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居乐业。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力保障。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继续严厉惩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严厉惩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杀人、抢劫、绑架、爆炸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进一步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质证权、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杜绝超审限等现象。民事、行政审判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房屋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并正在抓紧制定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国企改制和破产纠纷案件,维护国企改制的成果,保护企业职工、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保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要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为我国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提供更好的司法环境。要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国有金融债权;要根据《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即将发布的《关于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制裁金融违规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根据《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
  第四,要在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和各项改革举措,都必须切实遵循非歧视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当事人。不论国有、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论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一案不公而损害投资环境、损害国家法制形象。在对外国当事人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要遵循对等待遇原则;在强调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国有企业的权益为代价。要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为了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在司法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真正体现我国法律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性质。
  第五,要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人民法院规范和完善申诉来访制度的若干规定》,要下大决心将信访申诉环节变成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要进一步完善申诉来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要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关注申诉来访中的焦点、热点,及时反映民情,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办理申诉来访工作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将申诉来访场所建设成为一个条件良好的法制活动场所。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依法审查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坚持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制度,坚决扭转信访申诉工作的被动局面。各级法院要做好人民群众诉讼指导工作。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指南》,对人民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行为进行指导,促使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能够运用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要建立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要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要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加大力度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件。对于那些一拖就是几年的严重超审限的案件,要通过“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予以彻底解决,绝不允许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今年11月之前,各类积存的超审限案件一定要清理完毕。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积案要全部清理完毕。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今后,如果再出现无故超审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以实现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彰显现代诉讼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高效。要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繁简分流机制,推广速裁审判方式。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方式,将涉诉群众及时地从纠纷中解脱出来。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民间和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等突出优势,体现了尊重人权、尊重当事人意志的法制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和为贵”的民族文化心理,在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要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通过这种比较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诉讼调解工作,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更便捷、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民事关系,增进社会的凝聚力。
  第七,要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及时维护案件胜诉方的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六大向全党全社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更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好、维护好人民利益的一件大事。要继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起草强制执行法草案,各级法院都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要探索执行收费制度改革,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央1999年11号文件精神,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
  第八,要在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使人民司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最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众,处于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第一线。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关系到把司法为民思想真正落到实处。基层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在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案条件,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证。基层人民法院要切实落实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精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便群众提起诉讼、表达诉讼请求。要加强人民法庭的便民建设,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旅游风景区、集贸市场等旅游、消费纠纷易发场所,以巡回办案等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及时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旅游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法律保护,制裁职业中介欺骗行为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若干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
  第九,要在坚持群众路线方面下功夫,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既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制定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把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裁判文书公开是公开审判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知情权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从明年起,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双月刊改为月刊,并增加公布裁判文书的篇幅。同时,还将每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辑,方便社会各界了解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的情况,更好地监督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妥善处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走访人大代表制度,主动征询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公开审判案件、视察法院工作,方便人大代表全面了解法院各项工作情况,促进人民法院的全面建设。
  第十,要在确保司法公正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忠实执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必须遵从的司法准则。为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统一适用法律尺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规定,突出强调司法解释要严格遵循立法本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在坚持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要积极探索审判指导的新途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报刊,选登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国家法官学院及各地分院要将案例教学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法官审判业务培训工作。各级法院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将大检查中有关案件审判质量的检查内容制度化,切实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担忧和不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第十一,要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司法为民思想能否落实,关键在于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程度。当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要注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每一个法官都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追求目标。在审判工作中集中精力,认真做事,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处理好每一个群众来访,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在工作态度上切实克服“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树立文明司法、为民爱民的良好作风。二是完善法官廉政制度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队伍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使法官管理实现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针对当前法官管理和廉政建设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岗位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谈话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和廉政制度体系。三是要逐步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身份的稳定;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从事审判活动不受干扰;建立法官待遇保障制度,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为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肖扬强调指出,从以上十一个方面下功夫,采取一系列具体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切实按照司法为民要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整体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行动的同时,各级法院也要在以上十一个方面下功夫,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将司法为民思想落实好。同时,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部署和要求。
  肖扬最后指出,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完成好这些重大任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武装思想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要不断拓宽进一步发展的新思路,认真落实进一步发展的新举措,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努力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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