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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朱治雄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
发布日期:2003-08-19

    钟楼区法院依法对朱治雄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朱治雄,原系常州日报社新闻大厦管理处处长。据起诉指控:1997年春节前至2002年6月,被告人朱治雄在担任常州日报社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大厦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在负责常州日报社新闻大厦一期、二期基建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承建单位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陈浩、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分公司经理袁全甫、江阴璜土保温材料厂厂长周菊华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该案本院将择日宣判。

(钟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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