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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委副书记于超要求全市法院开展审判活动进一步处理好三个关系
发布日期:2003-08-25
    8月21日,市委副书记于超在市中级法院院长陆洪生、天宁区委书记赵敖祥、副书记朱小明陪同下,检查视察了天宁区法院。在听取天宁区法院院长张建文的工作汇报后,于超实地视察了天宁区法院办公大楼,看望了法院全体干警。于超认为,今年以来,天宁法院各项工作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同时,于超强调要求全市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坚持服务全局与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于超认为,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所担负的职责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工作的基本规律之一,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的动摇。加快沿江开发、力争“两个率先”,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不可替代。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找准法院工作为发展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自觉地将为沿江开发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作为全市法院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要正确处理服务全局与依法履行职能的关系,服务大局是方向,依法履行职能是基本职责,我们强调法院的服务功能,并不是淡化、削弱、放弃审判职能,而恰恰是要求法院通过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以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来服务发展大局,离开了职能的发挥,法院的服务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全市法院必须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将法院工作与全市工作大局贴得更紧,使服务水平得到更大提高,为服务“两个率先”、保障沿江开发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讲究审判综合效果的关系。于超指出,依法独立审判是前提,讲究审判综合效果是基本要求。全市法院一方面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公平与正义。同时要牢牢把握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将审判工作是否促进了发展、深化了改革、维护了稳定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准。要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观念,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审判活动中,在案件审理中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和调解工作,努力钝化矛盾,消除纷争,真正通过审理案件为老百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将不稳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锐意改革创新与加强队伍建设的关系。于超强调,新的形势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法院必须用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全面提升工作水平,以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关键在人,关键在队伍。法官处于调处矛盾纠纷的焦点上,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来自案外各种消极因素的干扰或侵蚀,对此,全市法院必须保持高度清醒的头脑,始终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不断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审判业务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不断健全各项监督机制,筑牢防腐拒变堤坝,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于超还要求全市法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对事关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把党委的决策贯彻好、落实好。各级党委更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法院的长远发展,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法院开展司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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