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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监督与民行检察的协调配合
发布日期:2003-07-23

  为进一步促进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日前,常州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召开了今年以来的第二次法检联席会议,两院领导、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检察建议的运用、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规范及建立完善法检协商的有关制度等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以加强审判监督与民行检察的协调配合。
  一、加大检察建议的运用力度。为缩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加大检察建议的运用力度。提出检察建议案件的范围即是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检察院向作出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查完毕,经复查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裁定提起再审。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再审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同级检察院。经复查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及时将复查结果函告同级检察院。
  二、规范对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检察院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起检察建议的审查应限定在法院案卷材料原有的证据范围之内,一般不主动调取证据和进行重新鉴定来支撑其建议主张,以维护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平等诉讼地位。
  三、建立健全法检协商的有关制度
  一是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审判监督庭、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可互邀对方派员参加有关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的业务会议,以便相互了解、掌握工作重点及有关部署,加强双方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二是信息反馈制度。法院审判监督庭、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就有关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工作意见等信息应当及时相互交流。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对被提起检察建议书案件的复查情况,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抗诉、提起检察建议书情况,应当定期相互通报。
  三是交换意见制度。法院审判监督庭、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遇有重大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与检察院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确保依法公正审理。法院、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四是重大疑难案件研讨制度。法院审判监督庭、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案件或被提出检察建议书案件处理中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定期进行研讨,总结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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