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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受理一起因出国留学不成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3-07-11

 

    原告徐渊诉称, 2002年5月16日其与被告常州教育国际交流中心签定委托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赴荷兰自费留学手续,后改为赴希腊留学。原告按约先后两次将咨询服务费、学校报名注册费、银行汇费及学费支付给被告,并根据被告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和健康证等手续。被告还承诺赴希腊留学不需通过外语面试,且办理签证比较容易,签约三个月便可留学至希腊。为此,原告于2002年8月23日辞掉工作准备赴希腊留学深造。由于被告的错误信息指导,导致原告的留学之事无法成行,学费退款无望,故原告以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及赔偿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99721元。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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