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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结一起德泰恒菜馆创始人后裔名誉侵权案
发布日期:2003-07-11

 

    原告吴重庆系德泰恒菜馆创始人吴炳生长孙、原德泰恒菜馆业主吴润初长子。被告于怡谋原系常州市商业局编志办公室工作人员。2002年3月,被告常州日报社主办的常州晚报转载"德泰恒的由来"一文,该文来源于于怡谋撰写的"百年老店德泰恒"的部分内容,意在介绍德泰恒菜馆百年沧桑的历史、该菜馆创始人及后继经营者创业的艰辛。吴重庆阅看该文后,认为该文有两处严重失实:一是吴炳生病故时间1919年有误,应为1929年;二是文中"1948年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加之经营不善,德泰恒终又拆伙关闭"叙述不实,认为德泰恒菜馆从未关闭歇业过。吴重庆遂与常州日报社交涉,要求更正。同年4月11日于怡谋在常州晚报上刊登更正启事,对吴炳生病故时间进行了更正并向吴氏后裔表示歉意。但于怡谋坚持认为文章中关于"德泰恒菜馆拆伙关闭"的叙述符合历史事实,因此拒绝更正。吴重庆遂以于怡谋、常州日报社侵犯吴氏后裔的名誉权为由诉至钟楼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予以更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吴重庆的诉讼请求。吴重庆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州晚报转载"德泰恒的由来"一文,目的是弘扬常州历史名城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德泰恒这一百年名店,虽文章中对吴炳生的死亡时间叙述有误,但作者已予以更正,并向吴氏后裔表示了歉意,应认定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消除了影响。关于"德泰恒菜馆拆伙关闭"的叙述经查证也基本属实,且作者撰写该文意在说明德泰恒菜馆创始者创业的艰辛及经营的艰难历程,并没有贬低吴氏先祖及后裔的人格、社会评价,不构成对吴氏后裔名誉权的侵害。且吴重庆也没有提供由于该文的发表使其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故吴重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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