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积极推进改革 服务"两个率先" 努力开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陈少宝副院长在全市行政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03-07-04

陈少宝

(2003年7月3日)


同志们:
    上半年,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相继召开了全国和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全面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面我代表中院,就近五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任务讲几方面意见:
   
一、五年来全市行政审判工作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改革统缆全局,按照全面推进、整体提高、重点突破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走出了一条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的新路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常州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全面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全市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协调官民关系,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依法行政。1、审理和执行了大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998年至2002年全市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851件,比前五年增长137.05%。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的平均增长率为49.85%。仅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达339件,审结329件,收、结案数分别比2001年增加37.8%和39.4%。此外还执结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593件,标的达26932.7438万元,拆除违法建筑509298.96平方米。2、行政审判的领域不断拓宽,行政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原先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公安、交通、规划、劳动,现在已经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责任和火灾原因认定、房屋拆迁、教育等等。3、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注重了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这几年,通过加大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使行政诉讼法深入人心,从而使老百姓从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到会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社会权利,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所审结的案件看,被告的败诉率达到22.7%,较好的体现了司法公正。4、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五年来两级法院撤销违法或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案件达97件,占结案数11.5%(不包括原告撤诉案件),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5、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全市法院通过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进一步树立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五年来两级法院共审查执行非诉税务行政案件462件,执行标的达1157.39万元;审查执行非诉交通行政案件966件,实际执行标的达876.56万元;审查执行非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47件,实际执行标的达167.36万元。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五年来,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改革促公正,以改革促效率,以创新求发展,进一步改革行政审判组织、行政审判模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庭审规则和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首先,树立全新的行政审判理念,真正把行政审判的立足点落实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来。全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逐步规范了庭审程序,使庭审的过程和结构能真正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使整个庭审活动始终围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序展开。同时要求所有行政一审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必须公开开庭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也坚持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增加了行政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其次,建立符合行政审判规律的组织形式,强化了合议庭功能。全市法院建立了以选任审判长为核心的合议庭负责的办案机制,进一步强化合议庭的功能,增强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从而基本杜绝了过去办案需向庭长、院长请示汇报的现象,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都有了明显提高。五年来由合议庭决定裁判结案的案件占所结案数的94.3%,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平均为18.9%,中院所办一审案件已连续五年没有被省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三,逐步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自2000年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中院就修订了当事人举证须知。最近又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征求了各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举证须知作了进一步完善,并统一印发给各法院遵照执行。进一步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明确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延期举证应承担败诉后果;并强调所有定案证据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着力改革行政裁判文书,全面提升行政审判水平。中院连续两年举办了"全市行政审判裁判文书培训班",针对改革后的行政裁判文书样式,以及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各种证据的运用等进行了专门培训,并组织行政裁判文书质量现场交流会和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定期将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发给各基层法院,让他们对照检查找差距,及时吸收好经验。另外,还开展全市行政裁判文书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评析,写出综合评析报告并进行通报,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我市两级法院已连续三年在裁判文书上无错别字和消灭了校对章。2001年我市有三篇行政判决书被收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有两篇裁判文书在全国法院优秀行政裁决文书评选活动中分获二、三等奖,有三篇行政裁判文书在全省法院优秀行政裁判文书评选中分获一、二、三等奖。
    (三)大力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提升
    为提高全市法院行政审判队伍业务素质,针对行政审判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我们采取了多种有力措施:一是组织观摩庭审。中院连续组织全市行政审判人员到外地法院进行庭审观摩,特别是2001年,组织了全市行政审判庭审判长赴上海法院,观摩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一审庭和上海市二中院的二审庭,并就如何组织好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等问题,与上海三级法院的同志进行了广泛交流,参加庭审观摩的人员普遍感到收获很大。同时,中院还组织开展了对全市法院的庭审观摩评比活动,通过庭审观摩活动,全市行政审判人员的公开开庭的意识增强了,驾驭庭审的能力普遍得到了提高,一、二审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同过去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2002年全市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为83.3%。除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外,中院二审行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亦达到83%。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反馈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中院在2000年就制定了案件质量反馈制度,即每一件上诉案件在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填一份"案件质量反馈表",将一审案件的质量情况分门别类填写清楚,有什么问题,一目了然,有力地促进了一、二审办案质量的提高,增强了承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三年来,中院所提出的案件质量反馈意见达190多条,较好地促进了全市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三是建立庭长例会制。庭长例会从过去的个案指导转变为对一类案件的指导,通过探讨、座谈,形成了共识,统一了执法思想。近年来,通过例会制度,先后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方面的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拆除临时建筑、违法建筑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四是在全市法院条线上试行全方位岗位目标考核。主要围绕办案质量、工作效率、审判方式改革、裁判文书质量、理论调研、内部管理、法制宣传、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自查、自评与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评出一、二、三等名次,并通报全市法院,以此作为各法院的评先依据。通过考核,一方面可以使各法院明确工作目标,感到内在工作压力,树立争先创优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探索了提高各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新办法、新思路,进一步推动全市行政审判条线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五年来,全市行政条线涌现集体三等功6个,个人二等功1名、三等功 4名。
    (四)行政审判的外部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全市法院注重加强了与政府机关的联系和沟通。2001年7月,"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了。这项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便于法院与行政机关就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情况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审判水平的提高,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说,它是架在法院和政府之间的一座桥梁。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它在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协调解决了许多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州市领导对联席会议制度十分重视,充分肯定了联席会议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意义,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理解、支持、配合法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从2001年至今,联席会议已成功召开了三次,研究制订并出台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清临拆违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及非诉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指导了全市行政审判工作,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有力推动了城市化建设和对城市的管理整治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功建立和顺利运作,使行政审判的外部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执行等现象基本得到了解决,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的知名度、权威性大大提高了。
    同志们,我们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不够,对行政案件抱有"不收为好,少收为妙"的思想,有的法院还有领导干涉行政案件受理和裁判的情况,这主要是领导的认识不到位。二是行政审判队伍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有的法院没有按照要求配好配齐行政审判人员,有的法院配备的行政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学历较低和骨干力量不稳定的现象比较突出。行政审判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仅占42.5%。三是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观念不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在行政审判中很难贯彻平等、独立、中立等现代司法观念,不能摆正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维护之间的关系,往往出现怕得罪行政机关,就不敢秉公办案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当前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任务
    跨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我国将在本世纪前二十年内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省委、省政府又为此提出了在全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这对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必须为早日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全市法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以及新形势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的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有新思路,观念有新突破,改革有新举措,工作有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现代司法观念,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审查原则,以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和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为保障,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全面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水平,为服务"两个率先"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
    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方面,行政审判或者司法审查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科学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设计。搞好行政审判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步骤,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肖扬院长曾经指出:"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的保障程度"。江必新副院长也指出:"行政诉讼是宪政的试金石,是法治的检测器,是民主政治的晴雨表,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阀"。这些充分说明了行政审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客观地评估行政审判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来,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的领导。主要做到三点:1、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任何法院都不得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设置附加限制条件,以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行使。2、各法院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坚决支持行政审判人员公正司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参与协调,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排除不必要的阻力和干扰,以保证行政审判工作能正常开展。3、各法院对行政庭下达的考核目标应当合理。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制订考核办法。4、各法院行政庭庭长也要经常主动向院领导汇报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便于领导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动态,及时指导行政审判工作。各法院必须把这项工作制度化。
    (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观念,与时俱进,积极推进行政审判工作
    搞好新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确立现代司法观念,以新司法观念来推进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没有新的现代司法观念,那么行政审判工作就很难前进和发展,因此各法院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观念。一要树立大局观念。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从和服务于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充分发挥"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及城市拆迁案件,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干群关系,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二要树立裁判中立观念。中立是审判的固有属性,是审判程序的核心。缺乏中立的审判就不是真正的审判,没有中立的审判就不会有审判结果的公平和正义。三要树立司法公开观念。公开、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不仅要做到法律依据公开、庭审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审判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社会功能,而且要通过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透明度原则,促进透明度原则在行政法制中的贯彻实施。四要树立法制统一观念。法制统一是国家法治和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没有统一的法制,就没有统一的市场,就没有社会和市场的秩序。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能就是维护法制统一,各法院应当强化国家司法观念,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与合法有效的上位法抵触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对经法定程序确认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应当依法行使选择适用权,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五要树立平等保护观念。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在行政诉讼中尤其要注意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他们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必须确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六要树立保护弱者的观念。保护弱者与对当事人平等保护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它实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行政审判实践表明,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这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一个特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精神,必须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要坚决杜绝将审查的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上的错误做法。在诉讼中要加强对原告的诉讼指导,逐步推行庭前诉讼指导制度,加强对庭审程序问题的解释说明,支持和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七要树立法律事实观念。妥善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纠正对客观事实的片面理解。裁判依据的的事实都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避免因无休止地探求案件的客观事实,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
    (三)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提升行政审判水平
创新是行政审判事业深入发展的不竭动力,是行政审判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源泉,行政审判必须从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际出发,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担司法审查职责的新情况出发,加大改革和创新的力度,巩固已有改革的成果,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推动行政审判深入发展,形成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和特点的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要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要妥善处理模式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避免庭审模式的死板僵化。在庭审程序中,既要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原则,又要积极探索全面审查的实现方式,做到当简则简,当繁则繁,繁简适当,避免不必要的繁锁,提高庭审的效果和效率。要抓好庭审方式的类型化,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庭审方式,实现庭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性。二是要深入贯彻实施并完善证据规则。《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规范化的重大成果。各级法院要结合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继续探索和深化证据制度改革。要认真研究行政诉讼规则实施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三是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很完善,一些法院出现了适用法律的随意性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失误等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准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法律规范的适用标准,使审判人员能够准确判断哪些法律规范具有适用性,哪些不具有适用性,哪些需要提交有权机关解释或裁决;确定法律规范的解释规则,减少曲解、误解法律规范的情况;确定法律漏洞填补规则,为提高法律适用的效果提供规范依据;确定自由裁决权的行使规则,防止滥用裁量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规则出台前,各地法院应积极探索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向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情况,四是要深化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针对行政审判的特点和规律,妥善处理行政裁判文书的统一化与多样性的关系,完善适用行政审判特点的裁判文书格式。要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格式化与充分发挥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中的创造性的关系,适当确定和准确把握格式化的程度,为审判人员发挥创造性保留足够的空间。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加强对认证理由和法律适用理由的分析论证,避免将裁判文书变成庭审过程的简单描述或者证据的机械堆积。
    (四)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强调要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行政审判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较强,因此重视和加强法官队伍自身建设,走法官职业化道路,以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是健全行政审判组织。各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和最高院、省高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和充实行政审判人员,基层法院必须配备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行政庭不应少于二个合议庭。为了确保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如果行政案件案源不足,行政庭可以适当承办一些与行政案件联系紧密的房地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行政庭庭长和审判长必须选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人员。二是要确保行政庭审判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保持骨干力量的稳定,主要是保持庭长和审判长的稳定。对于多年从事行政审判、经过专业训练、具有较丰富的审判经验的业务骨干,除提拔、任用外,不能轻意调离行政审判岗位。同时,要确定人员流动的合理比例和轮岗年限,以保持审判业务的联续性。另外,干部轮岗要考虑业务的相近性,要避免业务跨度太大。三是要建立适用行政审判特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制订考核激励机制,特别是量化指标时,要充分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要能调动广大行政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要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行政审判人员应当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只有坚持终身不断的学习和更新知识,以与时俱进的新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应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挑战。加强培训是一种有效的学习途径,针对目前我市行政审判人员更换较大的情形,要抓好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中院将在下半年组织一次行政审判业务培训。五要注重行政审判人员三种素质的培养:1是加强政治素质的培养。行政审判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并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妥善解决各种尖锐复杂矛盾。2是加强业务素质的培养。行政审判人员必须精通法律和具有娴熟的法律适用技能,不仅要精通程序法和实体法,熟悉各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必要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其他业务知识,具有较宽的知识面。3是要加强公正廉洁素质的培养。行政审判人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品格,真正做到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全体行政审判人员要勤奋学习、善于思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进取,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开创行政审判的工作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
(五)加强理论调研,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与法院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的历史较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积累都比较薄弱,需要我们大量弘扬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精神,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不断深化对行政审判规律的认识,推动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发展。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案件,特别是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积极探索有关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各类公益性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好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集体诉讼案件,特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征用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各类群体性诉讼。及时化解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办理好这些案件,就必须要大兴调研之风,用理论来指导审判实践,尤其是要积极探索行政审判的审查标准,推动行政审判的科学化。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既包括认定事实问题的审查,又包括适用法律问题的审查;既包括对实体问题的审理,又包括对程序问题的审查;既包括对是否超越、滥用职权的审理,又包括对是否不履行职责的审查,法院审查已经过完整行政程序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时,不是重复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过程,而主要是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按照证据规则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标准,既要避免司法权不适当地替代或者干预行政权,又要充分发挥司法审查作用,有效地监督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广大行政审判人员注意总结,注意调查研究,将审判实践上升为理论,然而回过来指导审判工作。要加强行政法学的研究,推进行政诉讼理论的创新,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提供理论保障。
(六)积极推行联席会议制度,改善司法环境,为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内外部司法环境,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理想,是制约行政审判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司法环境也是推动行政审判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司法环境的改善又要靠全体行政审判人员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共同努力去争取。首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审理和执行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可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在行政审判中,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的现象,坚持杜绝"官官相护",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应当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对行政审判工作排忧解难,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遇到干涉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要带头抵制,对因公正司法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行政审判人员要挺身而出,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各法院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办案是人民法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职责,违法办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的政治责任,并受到违法审判法律责任的追究。第三,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搞好行政审判的宣传是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宣传,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的了解。第四,各法院可以与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性地与政府联系沟通,研究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为政府依法行政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这也是改善外部司法环境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
首先,准确掌握受案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把握好受案标准,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对于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新类型的案件,如果一时拿不准是否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应当慎重对待,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或者在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尝试和探索,同时总结经验,但是对这类案件在受理后不宜盲目向社会宣传。其次,注重诉权保护。由于行政案件的受理具有较多特殊性,如原告资格的确定比较复杂,受案范围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属于复议前置以及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等方面经常会出现疑难问题,为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进一步理顺立案庭与行政庭在行政案件受理上的分工,行政庭与立案庭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当事人诉权保护工作,杜绝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第三,要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的监督。凡受理起诉的各基层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中院申诉或起诉。中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后自行审理,也可以移交或者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第四、关于两类案件的受理问题:1、关于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案件的受理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授权,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后所作出的,明确事故当事人有无事故责任或责任大小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2)、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的就交通事故损害问题达成协议后,又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要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当受理。(3)、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审理。(4)、机动车驾驶员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现场责任比较明确,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省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的苏高法[1993]64号通知精神,法院暂不予受理。(5)、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省法院曾经对我省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问题提出要求,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省法院当时作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法院审理以本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的难度。目前,我省行政审判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逐渐减少,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了很大提高,已经具备了审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因此,根据省法院的决定,对于以辖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行政确认案件,以及以常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辖市、区法院管辖,辖市、区法院认为审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对于以辖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原则上由中级法院管辖。今后各法院都必须按照这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严格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问题
    当前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大量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具体做法比较混乱,为了统一做法,防止因擅自扩大先予执行范围或者违法先予执行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各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先予执行范围,即先予执行必须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必须符合"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条件。其中,"不可弥补的损失"是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及时执行,无法挽回或者无法恢复的特殊情况,各法院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严格掌握先予执行的法律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绝不能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成为给某些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具体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撤回起诉的,如果原告是拆迁人,那么法院在裁定准予撤诉前需征求案件第三人的意见。
    (四)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问题
    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重要职责。目前有的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与强制执行全部由行政庭完成;有的法院行政庭只负责审查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或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需强制执行的,再由立案庭立案后转交执行局执行。无论采取那种模式,均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都应当本着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快速、有效地结案。各法院行政审判庭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有别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除非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无效的情形不予执行外,其它案件应当尽快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同时积极探索对非诉行政行为审查执行的新途径,以进一步提高审查执行的效率。今年,溧阳法院已开始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实施听证的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为我们勾画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两个率先"为行政审判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全面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早日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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