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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审结一起因足球彩票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3-06-19

 

    2002年3月30日,被告王坚到原告陈国庆设在本市局前街迎春大厦的3204015号体彩销售点购买中国足球彩票。销售员按被告要求打出三张复式彩票、一张单式彩票,并交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49154元的购票款。被告当即反悔,并要求撤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一同赶至常州市体彩中心要求撤销4张彩票,体彩中心电话请示省体彩中心被答复不可撤销。之后被告支付了154元,并出具一张“欠彩票点49000元”的欠条。原告依据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只得自行向省体彩中心支付了49000元彩票款,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9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彩票官方规则》的规定,买卖足球彩票应认定为实践性合同,要求买卖双方当事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支付购票款,合同始能成立。本案原、被告虽然有买卖彩票的意思表示,但缺乏被告支付购票款的行为,应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依据被告所写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49000元的损失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共同过错所致,应有原、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作为彩票销售者,违反了交易中应有的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及销售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在对复式足球彩票的价款不了解的情况下,连续叫原告打出三张巨额复式足球彩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坚赔偿原告陈国庆损失19600元。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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