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紧紧围绕"两便"原则探求人民法庭发展之路
发布日期:2003-06-04
俞灌南

    “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法庭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仅关系到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审判职能的顺利实现,还决定着整个人民法院系统基础的牢固程序,是人民法院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现有人民法院15个,其中武进区8个(包括划入新北区的,现尚未上报撤销的法庭)、金坛市5个、溧阳市2个。自1998年11月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我市的人民法庭工作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进入了规范化、规模化、正规化、现代化的发展轨道,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庭建设、物质装备、干部队伍、人员配备等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02年,全市共有8个人民法庭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所有法庭配备汽车1-2辆,电脑的使用已经普及,特别是武进法院的各法庭审判人员已达到人手一台电脑,法庭的硬件建设已满足法庭工作的正常需要。在人员配备上,全市法庭,除个别法庭外,工作人员超过8人,武进法院所辖法庭人员均超过10人,最多的法庭人员达19人,具备了建设规模化法庭的条件;在人员知识结构上,除极少数人员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其余均具备了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全市法庭审判人员123人(以2001年为例)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47人,占法庭在编人数的38.2%。近三年来,全市人民法庭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积极探索适合法庭工作特点的新型审判机制,在尝试繁简分流的审判模式、院领导挂钩联系的指导制度以及指导基层调解组织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法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人民法庭克服人员少案件多的困难,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大量案件,以31.2%人员,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6279件,占所在法院审结37529件案件的70%。涌现出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悉、装备精良、制度健全的最佳人民法庭和优秀人民法庭。
    但,纵观我市人民法庭工作,各地、各法庭发展不平衡,优势与不足并存,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法庭基础建设参差不齐,法庭的布局不尽科学,法庭撤并工作缺乏统一规划。
    全市尚有七个法庭是1999年以前建设的,建筑面积都不足800M2,这与省高院“十五”规划提出的苏南人民法庭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M2的建设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达标率仅为55.4%,且有些法庭审判区、办公区和生活用房功能不全、设置不合理。还有一些人民法庭虽然建筑面积达到了要求,但也存在着法庭设施不规范,不符合最高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标准要求的情况。
   
2、人民法庭的职能不统一,还没有形成快速高效的运行机制。
    目前,由于上级法院或各基层法院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的时候,出台的措施不一致,导致各地法院在确定人民法庭工作职责的时候,掌握的标准不统一,如我市法院在贯彻上级法院立审分立、审执分立改革措施时,认识上和执行中各有各的做法,没有很好地考虑实际效果。
    3、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的机构尚需进一步健全。
    目前人民法庭的指导中存在的问题是:(1)现在各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或指导小组)且明确下设办事机构法庭指导办公室挂在民一庭,但机构并未正常运转,日常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不能有效进行调查研究,缺乏工作规划性和计划性,日常数据统计、材料综合、上传下达不能有效运行;(2)目前虽然民一庭承担了法庭业务的日常指导工作,但由于法庭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综合业务工作,工作范围涉及到民事、商事、刑事等审判业务范围,民一庭受其审判业务单一性的限制,对人民法庭的其他业务不能开展有效的指导;(3)由于民一庭本身审判任务繁重,在没有人专门承担法庭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对法庭工作无暇顾及、重视不够,即使开展工作也处于疲于应付状态。
    4、法学知识的更新与审判技能的培养有待协调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看,经过这几年各地法院充实法庭审判力量,大力加强在职干警学历教育等措施,我市人民法庭达到本科学历的占法庭审判人员的38.2%(此数据是根据2001年的统计,现在可能已有变化),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虽然人员的文化结构,特别是学历有所提高,但由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任务相当重,法庭审判人员年结案数在150件左右,法庭人员忙于应付案件,很少有时间、精力学习和探讨审判技能和文书写作等问题,因而审判技能培训滞后于学历教育,普遍反映审判人员对庭审的驾驭能力欠缺,开庭的质量及庭审效果不理想,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庭审要素把握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二、谋求发展的设想
    要抓好法庭工作,关键在于找准工作的切入口。人民法庭工作的准则就是方便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坚持“两便”原则是人民法庭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特别是在当前,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探索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民法庭如何紧紧围绕“两便”原则,抓住机遇,顺应潮流,积极投身到改革的浪潮中,并根据法庭的自身特点,谋求一套既切合实际又公正高效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将是我们当前必须积极探索并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本人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就今后如何改进谈一点自己粗浅的思考:
   
1、抓住机遇,科学论证,以新一轮法庭撤并为契机,全面提升法庭基础建设。
    根据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模化规范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新一轮的法庭撤并工作将在2003年5月启动,这一工作不是法庭数量的简单减少,而是在“两便”原则上的基础上,充分调研、科学论证、有序展开,各地的人民法庭布局规划一经作出并上报省院批准,就必须按此规划实施。因而,科学决策至关重要。
    常州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在市委、市政府提出领先全省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的同时,人民法庭的建设有理由领先全省,率先达标,当前应利用法庭重新规划撤并方案的有利时机,将我市的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的一流法庭。
   
2、根据法庭自身特点,构建人民法庭公正高效的运作机制。
    “公正与效率”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设计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套方便、公正、合理的运作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关键。人民法庭便利群众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工作机制是其最为鲜明的特征,舍弃这一特点,人民法庭就不成其为人民法庭,因而在设定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责及运作机制时,要紧紧围绕这一特点,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目的。
    (1)建立简易案件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的新型审判组织模式。
在设有人民法庭的基层法院按案件类型、标的大小进行分工,由各业务庭审理普通案件,由人民法庭审理简易案件。这样由于人民法庭的职能相对单一,案件相对简单,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又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而且,将简易案件从基层法院业务庭中分离出来,更有利于业务庭集中精力审理相对复杂的或者新类型的案件,从而保证案件的质量。我省已有法院开始在民一庭与人民法庭之间尝试这种新型的审判组织模式,且已取得简易案件比例升高、结案周期缩短、案件质量提高、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良好效果。
   
(2)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现人民法庭各项职责的有机衔接。
    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责是审理简易民事、商事、刑事自诉案件以及处理执行事项。案件的立、审、执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纷争的不同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随着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律人共同追求的司法目标和司法理念,而对于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探索,体现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制度的改革中。“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理念对审判环节的具体要求而制定的重要制约措施,也是符合人民法院改革要求的。但在具体实施这一改革措施时,人民法庭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不能简单的一刀切,将立案与执行一律收回法院相关业务庭;上级法院在检查改革措施的落实时,也应考虑人民法庭的特殊情况,不应以此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而作为人民法庭应该探索一套既切合“两便”原则又行之有效的方法。
   
3、突出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承担了占整个法院60%以上案件的审判任务,人民法庭执法水平的提高,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庭本身,对于提高全市法院整体执法水平更为重要。由于法庭人员平时忙于办案,很少有业务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培训的机会也较少,目前虽然人员的文化结构,特别是学历结构普遍提高,但往往忽视审判技能的培训,平时埋头于成堆的案子,而对如何归纳庭审焦点、提高庭审技巧、更好地发挥调解功能、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探索等等方面却无暇顾及,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因此,法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是当前的迫切任务,今后的培训工作,应当有计划地向人民法庭倾斜,在安排培训计划时应定期安排人民法庭的专项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民商事业务培训外,更应着重审判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形式可不仅仅局限于课堂授课,还可以通过庭审观摩评议、法律文书实例评点、疑难问题研讨、审判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形成一种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卓有成效的新型培训模式,全面提高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推动全市法院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
    4、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构建设。
    为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改变目前法庭事务有事管一管、平时没人管的局面,省法院明确要求:全省三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在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人民法庭工作业务要求,吸收民一、民二、刑一、立案、审监、执行等业务庭、局以及政工、司法行政、纪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每年定期开展活动,负责研究审议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对于没有成立或人员变动后没有明确的应当及时成立机构或调整人员,明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各法院应单独成立指导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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