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我市执行工作的全方位
发布日期:2003-06-02
从绍兴中院执行改革模式看我市执行工作改革的发展思路
谈建中

    为借鉴吸收兄弟法院执行工作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更好地推进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改革,3月3日,我院组织我市部分基层法院的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赴浙江对绍兴中院执行工作改革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受益匪浅,感触颇多。现将这次考察学习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绍兴中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概况
    绍兴市管辖人口400多万,全市辖6个基层法院。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总数为17000余件,申请执行标的为16亿元左右。全市执行案件年度结案率为92%左右,其中债权凭证发放率为17%左右,执限内结案率达90%以上,申请执行标的到位率(含物资)为55%左右。全市执行人员总数达150余名。执行人员中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达90%以上。因执行改革成绩突出,去年绍兴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绍兴中院执行局已连续两年在全省组织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考核评比中荣获第一名。
   
二、绍兴中院执行工作改革的基本情况
    绍兴中院执行改革的主要做法是:
    (一)、“一抓统一”,建立机构,统一管理。首先改革机制,建立新机构,明确新职责,统一执行机构名称、编制和职能,两级法院均设立执行局(保留执行庭)。在执行工作中,中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实行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双重职权,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中院行使辖区内法院的执行裁决监督权。基层法院执行局在中院执行局和本级法院的管理、协调、指挥下,专司除中院执行局执行工作部行使执行实施权以外的全市法院执行中的所有执行实施权。其次,积极实践,统一行动,形成合力。规范了全市各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采用统一的登记、审批手续,建立了全市法院执行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执行装备统一登记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阻力较大案件,采取两级法院统一执行制度。中院执行局切实担负起执行行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职责,强调“强化集中统一意识,树立执行整体权威”,两级法院紧密配合,认识高度统一。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正在绍兴法院基本形成,执行合力得以形成,执行力量更加凝聚,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为执行工作的其他改革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二)、“二抓分离”,明确职责,两权分离。一是上下执行局之间实施两级分权。将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二是中院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部各自均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考虑到提高执行效率,浙江全省统一规定评估、拍卖工作仍由执行局行使,由执行局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三)、“三抓强化”,落实措施,重抓强化。一是强化制度创新,以全新的制度保证改革的发展方向。先后制定了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委托评估拍卖、债权凭证、流程管理、良性循环考核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确保了执行工作改革的健康发展。二是强化监督力度。在执行改革中,中院执行局加强了对各基层法院执行局的监督力度。首先加大对案件的监督力度,其次注重对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中院执行局在行使执行裁决监督权方面做到了“六个创新”:建章立制有创新、执行工作规范化有创新、监督程序有创新、监督机制有创新、监督范围有创新、监督力度有创新,。再次,加强了执行监督机构的建设。中院执行局组建后,及时转变职能,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上来,侧重于行使管理权和裁决权,实施执行工作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的双重职能。三是强化队伍建设,首先是选好人,重点选配好执行局领导班子。绍兴市两级法院均由分管院长兼任执行局长,提高了执行局规格,确保了新班子能适应新机制的要求。同时充实调整了执行力量。其次是选好载体抓作风。在全市法院推行“执行法官日志”制度,要求每位执行法官记下当天的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发生原因,定期检查,并将其纳入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绍兴中院执行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是更新观念、统一思想是搞好执行工作改革的前提;二是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本院党组的关心支持是搞好执行工作改革的关键;三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是搞好执行工作改革的保证;四是上下配合、形成合力是搞好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基础;五是宣传舆论和信息传递是引导执行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助动力。
   
四、对我市执行工作改革发展思路的几点思考
    按照《全市执行条线二00三年主要工作安排》,今年乃至今后几年,全市法院仍将要继续推进和不断深化执行工作的改革,在全面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同时,要力争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支持下,重点在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改革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从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利条件。
    根据我市现阶段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要搞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执行工作改革,首先要从“两个强化”和“两个加大”入手,并以此为突破口,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改革。
    一是进一步强化并科学实施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实施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是解决执行权分权制约的有效办法。今年要重点完善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和法庭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办法,克服一切思想障碍,态度坚决地实施执行权的分权制约。各法院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尽快落实相应载体以有效实施流程管理,对实施流程管理人员有困难的,要尽快充实相应人员到执行机构。全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应一并纳入流程管理范围,以有效实施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分权制约。待条件成熟时,建议党组能明确全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法庭所承办的执行案件全部归口到各法院执行机构办理,以利于对所有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监督。
    二是进一步强化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力度。在管人方面,按照上级法院的有关要求,建议党组能出台相应措施或与组织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在履行法律手续前应征得中院执行机构的批准或同意,一般执行人员的进出须报中院执行局备案,中院执行局对下级法院执行人员的调出有相应建议权等等。上级法院应重点管好以执行局长为核心的下级法院执行局领导班子。考虑到执行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建议在全市各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配备政治协理员或专职书记或教导员,以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管理。在管案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中院对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调配力度,适度扩大中院提执、指定交叉执行、共同执行、集中执行的案件范围,采用联系蹲点等方式加大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二是根据中院执行局自身执行任务较重的状况,可适当分流一部分案件给基层法院实施执行,这样可从繁重的执行压力中解脱出来,腾出相应精力搞好执行裁决和执行监督;三是适当扩大中院的执行裁决权,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实施中的扩张性权力的裁决权可试行由中院直接行使,初步摸索执行权的两级分权制约机制;四是加大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复议力度,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采取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复议工作,进一步统一对控制性、处分性执行措施的复议程序和复议标准,进一步试行以听证方式审查案外人的异议;五是善于通过领导批示、当事人来信来访、相关案件的执行等途径加大对基层法院及中院自身执行实施案件的监督力度。针对执行条线当事人来信来访特别多的实际状况,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均应落实相关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有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来信来访等事宜。进一步加大中院指令纠正的力度。中院发现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基层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基层法院暂缓执行。基层法院收到中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中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按有关规定请求中院复议。如果中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基层法院仍不纠正的,中院应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在管事方面,主要应强化全市执行干警的统一培训、相关执行规则和执行要求的统一制定、执法尺度的统一平衡、中止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等等。今年主要应通过加强条线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强化对基层法院的统一管事力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中院执行局自身内设机构的改革力度,为中院执行局自身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和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执行监督提供有效载体。总体设想为:成立执行实施庭,下设若干执行实施组,专司本院执行实施案件,包括中院管辖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的执行、中院管辖的涉外诉讼案件和中院管辖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承认后的执行、高院指令案件和中院提执案件的执行、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罚金刑的执行(其中一部分可下放基层法院实施执行)、中院管辖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等。从目前已经成立的两个执行实施组的运转情况看,要完成上述执行实施任务恐有一定难度,如条件许可,建议党组能适当充实人员加强实施组的力量。成立执行裁决庭,主要负责中院执行实施庭及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执行局所办案件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负责中院执行实施庭及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执行局所办案件的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负责中院执行实施庭及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作出是否执行的审查;按本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负责对本院执行实施案件其他需裁决事项的裁决;负责全市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理论调研工作。在现有综合组的基础上成立综合监督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本局内部综合事务的处理和对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以充分体现统管职能。具体职能为:负责对全市法院专项执行(包括交叉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负责对本局委托拍卖、评估等工作的衔接、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委托、受托执行案件;负责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与辖区外法院之间以及与公安、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案件的协调、协助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赴市外、省外执行工作;负责全市执行工作的综合指导及总结、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装备的统计备案、调度使用工作;负责与法院系统外有关执行工作的联系和接待工作。鉴于目前综合组人员相对较为薄弱,要完成上述双重职能难度较大,建议对综合组要适当调整和充实力量。
    至于中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规格等事宜,可按省院以后的统一要求办理。
    四是进一步加大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力度。要紧密结合常州执行工作的实际,着力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执行难的新特点,寻求解决新形势下执行难的有效手段。要坚持实施并不断完善已经出台的有关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措施,在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要根据中院自身执行案件的特点,充分发挥两级执行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执行协调工作力度,坚持走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道路。要在充分吸收外地执行方式方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市经济、人文特点的有奖举报执行制度、公告执行制度、听证执行制度、集中执行制度、限制高消费执行制度等新的执行方式方法。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倡和鼓励全市执行人员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内对执行方式方法大胆试、大胆闯,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力争在党组的统一领导和支持关心下,通过全市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能营造出具有常州特色的执行工作改革模式,走出一条常州地区解决执行难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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