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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发布日期:2003-05-29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于强化案件承办人的质量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溧阳法院从1994年起就开始推行案件评查工作,近十年来,该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评查的有效方法,不断总结案件质量评查的有益经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共审查案件5万余件,有力地促进了审判工作。
    一、从对部分类型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向对全部类型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
    1994年刚开始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商事案件中,担任评查任务的也仅是几个退居二线的老庭长。通过一个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溧阳法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1999年又将刑事、行政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并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
    二、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向抽卷评查发展
    1999年起,溧阳法院对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取得了显著效果,各类案件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花大量人力、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意义已不大。为此,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制。具体做法是: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商事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和执行案件按报结数的50%抽评。
    三、从重实体评查向重程序评查发展
    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评查案件的重点放在了实体处理结果上,案件程序的差错问题往往被忽视。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的观念的提出及重视,溧阳法院对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两者并举。目前,在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占到了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属于因认识上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结果,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的理由。这一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人员敢于当庭判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溧阳法院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办案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案件评查人员通过对各类案件评查,查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在季度、年度上予以通报,如果只是个别现象,则及时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防止今后出现类似问题。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使办案法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各类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二是有助于院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注意总结评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通过每季度发布质量检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布评查结果。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全院案件质量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是加强了卷宗管理。在实施案件质量评查之前,往往一个案件审结后卷宗得不到及时装订,年底突击装订又使得卷宗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出现缺少一些必要的材料,这就给卷宗归档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麻烦。自从开始案件质量评查后,卷宗未装订的不得报结,卷宗装订问题迎刃而解,卷宗质量也得到了加强和改善。
    四是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以前由于卷宗得不到及时装订,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立案庭从相关业务庭调不到卷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执行,甚至错过了案件最佳执行时间,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现在由于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这个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目前,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都能及时从档案室调来卷宗,及时立案、移交执行。这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还提高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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