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后应强化外部制约机制
发布日期:2003-05-25
    据戚区法院反映,自去年底实行司法鉴定统一归口管理以来,从一定程度上在审判人员和鉴定机构之间,鉴定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起“隔离带”,有利于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增强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但由于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机构分散,部门众多,实践中,法院难以对鉴定机构进行有效制约,使得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是:
    1、对鉴定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在司法鉴定对外委托过程中,法院作为委托方,既不是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也不是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类型不全。目前我市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为29家,主要涉及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价格认证、财务审计、土地评估、质量检测和资产评估等领域。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感到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全,缺少特殊类型的鉴定机构。如该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超凡纺织原料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紫罗兰染织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棉纱交被告加工上桨染色,双方没有订立加工合同,也无加工质量协议。被告加工后,出现有少部分桨纱2-3根粘连现象,为此双方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诉称被告加工有质量问题,被告辩称上述情况属正常现象。因此,在审理中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加工工艺鉴定,但在列出的29家鉴定机构中,没有相应的工艺鉴定机构。
    3、鉴定时间过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如该院民一庭、刑庭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有的鉴定机构在数月之后才提供鉴定报告。
    4、鉴定机构具有趋利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许多鉴定机构过分注重经济利益,有的要求一手交费用,一手拿报告,否则不予受理。有的案件由于双方在鉴定费的支付时间上存在异议,导致委托鉴定难以实现。如该院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一批被查封的设备进行价格认证时,法院建议用设备拍卖款支付鉴定费,但该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这样付款周期太长,坚持要求在提供报告的同时支付鉴定费,结果双方因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好另选其他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另一方面,有的鉴定机构根据收费多少确定鉴定的先后顺序。标的大,收费高的,优先安排鉴定,反之,就一拖再拖,影响了收费低的案件的办案进度。
    针对上述问题,戚区法院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健全鉴定外部制约机制。
    一是委托方与鉴定机构要签订委托协议书。根据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委托方要为鉴定机构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和鉴定条件,鉴定机构要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按时提供鉴定报告等。
    二是统一实行预收鉴定费制度。从费用上确保鉴定任务的按时完成,对于伤残鉴定、房屋评估等案件可以在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的同时,要求其预交案件鉴定费,实行多退少补。
    三是实施必要的司法鉴定制约措施。如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对鉴定机构不能如期提供鉴定报告,由鉴定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或适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作出相应处罚的司法建议,敦促其及时按期提供鉴定报告。
    四是建议增设加工工艺、产品设计等特殊类型鉴定机构的名册,完善鉴定机构的种类。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