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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司法鉴定处关于“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的考察报告
发布日期:2003-05-23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二级法院的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经中院党组批准,于2003年4月19日至4 月23日,由俞灌南副院长带领全市法院司法鉴定归口管理的有关人员对海南高院和海南省中院的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考察。在琼期间,我们就如何完善制度管理,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各业务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以及鉴定管理机构和中介鉴定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并参观了相应的设施和工作场地。通过这次考察我们得到了许多启发,对今后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感性认识。现就这次考察情况向院领导做一汇报。

    一、考察的主要内容:

    我们着重对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考察:1、如何完善制度管理;2、如何确保流程增加后不影响工作效率;3各审判业务部门和鉴定管理部门之间如何相互协调;4、鉴定管理机关和中介鉴定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进行分配等。

    二、海南省的基本做法:

    海南省高院是我国最早开展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的单位,他们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起草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包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等十四个规范性文件和格式文本。在此基础上,才全面开展了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发后,他们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的配套措施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形成了海南自己的工作特色。他们的具体做法是:①对每一个鉴定案件都做到“四个公开”:即鉴定程序公开、鉴定单位公开、鉴定证据公开和鉴定结果公开;②和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合作,使委托鉴定的每个流程变得顺畅;③在当事人原则基础上,对需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的选取在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电脑随机抽取,排除可能的人为因素的干扰;④对鉴定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最后以高效率来保证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后不因为流程的增加而影响审判的效率。去年一年,他们共进行了200多件案件的鉴定,无一投诉,受到了法官、当事人、社会的好评。

    三、我们得到的启示

    通过这次考察和学习,我们感到海南省高院在这方面的许多做法都极具前瞻性和探索性。他们取得的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他们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以完善的制度为基础。要做好新的一项工作,制度的设计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有了规范完善的制度,应当说工作就有了参照物,也就成功了一半。海南省高院本着这样的指导思想,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的特点、性质、职能、范围、要求,首先对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建立起一个规范的工作平台,他们先后出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二个根本性的指导性文件,并针对司法鉴定的特点制定了在流程中的监督管理规定,制作了鉴定标准流程图,同时分门别类的就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工程、工程质量以及司法会计等格式文本鉴定书,对鉴定结束后可能出现的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和文书的归档都做了详尽的规范,这使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能以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和标准进行,避免了以往在开展一项新的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全,造成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量有发生。

    2、以有效的监督为手段。针对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后,原来集中在审判和执行环节的矛盾转化到鉴定管理机构中来,使司法鉴定归口管理部门成为新的热点。可能出现诸如鉴定机构选择不当造成当事人误解,鉴定结果不公造成当事人矛盾激化,效率不高造成审判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各业务部门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等,严重的甚至出现可能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不良结果。对此海南省高院有清醒的认识,他们针对具体的鉴定案件,建立了鉴定全程动态监督体系,对每个鉴定案件派出监督员,他们以监督员全权负责制为中心,实行监督员个人责任负责制,鉴定案件出现问题后追究监督员的相应责任。这一监督体系有效的预防了各种各样问题的出现,开展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几百件案件而无一投诉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证。

    3、以公开的程序为载体。对案件的审理,诉讼法明确规定,除法定原因外均必须公开审理。但长期以来,司法鉴定是否可以公开却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原来以职权鉴定的情况下,也确实使司法鉴定工作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这也是导致司法鉴定一直成为倍受争议的焦点之根本。在审判方式改革的今天,民事审判以当事人为主的原则已成为一种总的趋势,司法鉴定也必须走这条道路,否则就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也不适应建立现代审判制度的要求,因此,司法鉴定的公开性、透明性成为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环节,海南省高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实行“四公开”是把握了当前司法鉴定工作的脉搏,特别是其中的鉴定程序公开是一项大胆的突破,也是由“以职权性鉴定向当事人型鉴定为主”转变的具体表现,符合我们一贯倡导的实体公正必须首先是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是就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的最好方法和形式。以此为载体极大地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4、以默契的合作为条件。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审鉴不分的情况,但新的改革实施后,使工作的流程增加,各部门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分配,这就容易造成相关部门工作上的脱节,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因此各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配合、协调更显重要,特别是在开始的磨合阶段尤为关键。只有各部门充分的配合,形成默契的合作,才能使工作一环紧扣一环,不致出现因为工作流程的增加而影响工作的进度,也可避免相互的扯皮和推诿,达到改革的初衷。海南省高院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这点特别值得我们借鉴。

    5、以当事人型鉴定为主为原则。在以职权鉴定为主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和主张一般是不太重视的,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谁主张谁举证”观念的确立,当事人原则得到充分的认同,职权主义色彩变得越来越淡漠,因此在司法鉴定中的当事人主义也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同。这就表现在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上的自主权利和意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时才能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但这一指定也必须符合“公平、公开、择优、便民”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和排除人为因素对鉴定机构选择的影响,真正形成“以当事人型鉴定为主,以职权性鉴定为补充”的格局。海南省高院采用电脑随机选择的方法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借鉴。

    6、以极高的效率为保障。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司法鉴定能“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同时能进一步的提高工作效率。但在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以效率为保障,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就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达不到改革的真正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在这项工作中确立效率意识,对于工作的每一环节都以效率为出发点,严格时限制度,决不能因工作流程的增加而影响工作效率。海南省高院严格按照工作时限规定,确保了从思想上到实际操作上的高效运作。

    这次考察中由于意外的原因影响导致我们没能够按原定计划进行完毕,在某些方面未能进行深入的了解,造成一定的不足,但我们还是从中学到了许多先进的经验,开拓了视野,这对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将是一个很好的促进。我们一定将这些好的做法吸收到我们的工作中,使我们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司法鉴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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