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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力度,支持城区改造建设
发布日期:2003-05-15

 

    2001年10月30日,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常计(2001)第301号文件作出了《关于斗巷路(万福桥-通济桥)及西侧地块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常州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31日发出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常州市商业网点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并委托常州市综发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后商业网点公司与被拆迁户为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多次进行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商业网点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向常州市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建设局作出的(2002)常建裁字第411号房屋拆迁安置裁决书言明:1.商业网点有限公司安置被拆迁户住房,安置房应当实行产权调换。2.被拆迁户应当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搬迁.。

    2003年3月21日,商业网点有限公司根据生效的常州市建设局(2002)常建裁字第41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向钟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钟楼法院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拆迁。2003年3月28日,钟楼法院立案受理了常州市钟楼区商业网点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市五星乡新中村委通济桥村薛琴等五户拆迁执行案件。这批案件的被拆迁户集中在一个村,有较多的家族乡土观念,除一部分村民已自愿搬迁外,剩下的被拆迁户抱成一团,共同商量对策,拒绝搬迁,曾集体向省、市、区信访部门上访。引起了市、钟楼区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该批案件在行政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找钟楼法院领导反映情况,曾扬言谁来拆除就与谁拚命,使拆迁工作一度处于被动状态。鉴于上述情况,钟楼法院领导考虑到本案执行的难度,研究决定将该批案件交执行经验比较丰富的王文忠组由洪金明同志负责具体执行。他们接收案件后认识到,本次拆迁事关钟楼区经济建设的大局,如执行时间过长,会影响城市改造的进度。为此,王文忠、洪金明同志多次到拆迁户家中进行说服动员工作,连续几天工作到晚上七点多,由于他们的辛苦工作,做通了其中四户的思想工作,自愿交出了被拆房的钥匙。最后的一户被拆迁对象是薛琴,经洪金明同志反复几次的说服、教育工作后仍是无效。这人不顾大局,先是对拆迁办采取对抗态度,后是对执行人员有抵触情绪,甚至在拆迁办满足她拆迁规定的额外要求后还是不满足。案件承办人为此向鞠益民庭长作了汇报,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也为了城市改造建设的快速进展,鞠益民庭长认为本案必须雷厉风行,不得久拖不决。经研究决定强制拆迁,在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后,钟楼法院在四月二十四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事先经过慎密布署,合理分工,执行人员到现场后各司其责,控制住薛琴在现场的无理取闹,对被拆迁房内的财产清点,摄影取证等工作迅速完成后及时拆房,短时间内强制拆迁完成。事实上,钟楼法院采取快速的执行动作,完全是为了配合城市建设的需要,城市建设不能在司法环节上拖时间。今后,对此类案件钟楼法院将快速执行,千方百计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司法公正同时更要体现司法效率,公正和效率并举才能使执行工作做得更好。

(钟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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