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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与常州市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沟通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03-05-14

 

    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进一步指导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密切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沟通协作,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质量和人民调解协议的社会公信力,近日,我院与市司法局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沟通例会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我院民一庭庭长、副庭长、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副处长、各辖市(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参加。会议主要通报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数量、种类;人民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以及人民调解员对调解协议书审查等情况。同时编印内部资料《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反映》,对人民调解工作沟通联系的做法和经验进行集中和总结。这是我省首例由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沟通协调制度。目前该制度已经正式开始实施。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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