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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建设探索与实践
发布日期:2003-05-30

陆洪生

    去年7月,最高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法治命题,8月省高院确定常州法院为全省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试点。半年多来,在省高院的直接指导下,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提供职业保障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就寸步难行。去年8月省院会议后,我们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作了法官职业化建设内容专题汇报,及时向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作了情况通报。市委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听取中级法院关于推进全市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工作意见,一致表示支持,批准试点方案并以市委常委发[2002]38号文件形式批转我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28条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全力支持法官职业化建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省高院公院长、丁副院长、蔡副院长和政治部领导同志均来常州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要求。根据市委决定和省高院指示,为夯实职业化建设根基,我院从法官职业保障入手,先期着重抓了以下几项职业保障措施的落实。
    1、建立法官职业准入保障制度,严把进人关。首先是提高法院门槛,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凡新进法院的法官必须以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前提条件。去年底,我院向社会公开招录10名工作人员,在规定必须具备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同时,特别强调报考法官职位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并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有121人报名)确保这一批新录法官的质量。其次是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去年我院从基层法院选调9名比较优秀的法官,充实到中院审判工作岗位,增强了法院人事工作活力。这次换届,市委38号文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提出的不符合《法官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推荐对象,法院给予了否决,同时推荐了中院两位优秀中层干部,按法定程序走上了基层法院的主要领导岗位。
    2、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主要是通过实行法官等级津贴和职业化法官津贴提高并保障法官职业收入。在财政、人事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去年10份起,我们参照司法警察警衔津贴的标准,对全市法院按《法官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统一部署评定的598名现职法官,发放法官等级津贴。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官员额定编后遴选产生的职业化法官,按高于法官等级津贴一倍以上的标准,发放职业化法官特殊津贴,上述经费均由地方财政核拨。
    3、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随着法院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法官职业化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诬告、陷害甚至是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们采取两条措施。一是在已对法官实行财产、医疗保险基础上,从去年11月份起,为全市两级法院每一位法官办理了职业安全保险,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额每人每年10万元,保险卡发到每个法官手中,从而增强法官防御职业风险的能力。二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各种诬告、陷害、伤害法官的行为,全市两级法院成立由政治部、监察室、机关党委、法官协会为主要成员的“法官职业权利保护委员会”,以有效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我们主要以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为载体,不断完善学历达标、后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机制和设施。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已投资3000万元建成了常州市法官法警培训基地。二是建立“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经市委批准,财政核拔,将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按每人每年3300元标准列入今后5年的每年财政预算,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全市法院本科学历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的教育培训目标。三是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改进以课堂讲授为主要做法,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组织法官开展读书、研讨辩论和外出考察调研、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法律文书等活动,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5、完善法官职业监督保障制度,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我们一方面针对法官的职业特点,为健全法官的自律机制,增强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专门制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的意见》,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六大具体措施。另一方面,制定了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机制和程序。
   
二、实行“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试点”
    法官职业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法官既是职业化建设的对象,又是职业化建设的参与者。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充分调动法官参与职业化建设的热情,保证现有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审判任务的完成,在试点过程中,我们特别强调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必然与渐进的关系。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不能望而兴叹畏难不前,又不能操之过急盲目冒进。二是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各项措施要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推行,在出台改革措施之前充分考虑到广大干警的承受能力和可操性。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三是处理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一方面积极采取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措施,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探索。另一方面在继承发扬优秀的司法传统的同时,大胆地摒弃陈旧落后的传统观念和审判运作方式。
    为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利益、考虑包括外部社会环境在内的各种因素,中院党组经反复研究,决定实行“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原有的法律职务、保留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法官身份不变,给予相应的法官等级待遇。使他们在保留原有法官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我们在实行法官等级津贴中就完全体现了这一办法,现有的审判员、助审员均享受法官等级津贴。“老人老办法”运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将视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的配套和人员心理状态的调整情况,适时再进行总结和完善。“试行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人员不再走“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老路,对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对这些人员中符合审判员条件的,将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对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
   
三、从确保完成审判任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出发,确定法官员额,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完成的各项改革措施,大多涉及到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解剖麻雀”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为此,我们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于去年10月份专门召开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邀请高等院校法学专家教授与我们的法官共同研讨,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出谋划策;二是从今年2月份起,持续开展了法官职业化建设专题调研活动,中院党组成员分别带队在全市法院开展专题调研,就法官遴选、法官员额定编、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等问题,广泛听取基层法院的意见;三是前不久,我们组织各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赴山东、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学习考察,重点考察了这些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的经验。最近,我们又召开法官职业化建设院长研讨会,进一步坚定信心,理清思路,明确方向,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对试点工作作出新的具体部署。目前,已重点启动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确定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和钟楼法院试行法官员额定编和法官助理制。中院民一庭和民二庭法官员额,主要是依据该两庭在编人员以及2000年以来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确定,中级法院法官员额为各庭具有审判职务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官职位均从具备法官条件的审判员(包括副庭长)、助理审判员中选任。庭长明确为当然的法官,不再参加法官岗位选任。据此,我们最终确定民一庭法官员额为7人,民二庭法官员额为9人。在配备法官助理时,按照“1:1”的比例确定,即每一名选任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空缺时,从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但法官助理拟任法官时须由所在合议庭多数法官推荐。钟楼法院依据该院在编干警人数以及2000年至今受理和审结案件数,确定法官员额为全院具有审判职务人员的三分之二,确定法官员额为29名。
    二是推行“职业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根据我院民一庭和民二庭实际承担的审判任务情况,分别在民一庭、民二庭实行“三、三、二”模式和“四、四、二”模式。钟楼法院总体上实行“三、三、二”模式,其在民一庭实行“一、一、一”模式。“三、三、二”模式即由三名法官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配备三名固定的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四、四、二”模式即由四名法官中的三名法官因案组成合议庭,配备三名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考虑到我院民二庭诉讼保全案件较多且难等原因,另一名法官和法官助理可作为机动。这样,还可以开展调研、帮助内务工作的同时还可以应付其他法官患病或外出的可能性。“三、二、二”模式是指有三名法官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配合二名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每个模式下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织单元,每一组织单元设组长(审判业务管理)一名,不再设固定审判长。同时明确划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者的职责权限,努力做到各行其责、人尽共才、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法官主要负责开庭审理案件、主持或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起草部分法律文书、审核确定由法官助理主持的庭前调解及调解文书、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有关诉讼事务等主要工作;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办理有关诉讼手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实施诉讼保全,主持听证和庭前调解、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收集、核实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事宜,准备与案件审理的相关资料,提出案件处理的参考性意见,办理案件管理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的有关事务,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部分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等。
    三是推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在实行法官定编、法官助理制的同时,配套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市委38号文件批准按国家核定给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的10%的比例,核拨给全市法院地方事业或行政编制用于招聘书记员,全部实现聘用制。现市编委已核拨我院聘用制书记员编制18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庭审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庭审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等。我们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对聘用书记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给其享受公务员待遇,实行“见习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职务等级序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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