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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区法院实施干警学习积分制推进创建学习型法院
发布日期:2003-06-02

 

    戚区法院在创建学习型法院过程中,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干警学习积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实施学习积分制,不断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习目的
    积分制是根据市委《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学习积分制的意见》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法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规定制定的。该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要实现全面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升学习创新能力的目标,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优势和支撑,必须创新激励干警自觉学习、不断进取的新机制。建立干警学习积分制,有利于促进干警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实现干警学习绩效的有形化和具体化,并为强化对干警的考核、考察、评价和选拔任用提供依据。
    二、界定学习内容,细化目标要求
    建立干警学习积分制,逐步形成学习档案,是将“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理念的具体化,为此,该院有针对性地将学习内容细化,明确规定年度积分项目和目标,将积分项目具体划分为学历学位、理论学习、组织培训、业务技能、自学证书、学习成果等七大类,对每一类中的项目设定相应的分值,制定《干警学习积分项目基本分值对照表》。
    该院在《办法》中结合干警岗位职责要求,确定了相应的目标要求。一是明确学习积分目标。规定每位干警必须按照《法官法》和本院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个人学习计划,在每年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取得不少于10分的积分值。二是明确系统的法官学习培训目标。规定审判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规划期内,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不少于30天;对拟任法官的,规定在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后,还必须接受法官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法官晋级前必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三年内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法官每三年参加一次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三年内培训时间可以累计;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完成规定的调研任务;2002年1月1日以前不满40周岁,具备专科学历的审判人员,必须取得法律本科学历,2002年1月1日前已满40周岁的审判人员,具备专升本能力的,鼓励其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否则,应参加为期一年的专项培训,取得结业证书。三是明确党组成员学习培训目标。规定党组成员参加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2天,要求做好读书笔记,每年撰写读书体会或调研文章不少于1篇。
    三、精心组织实施,做到三个“结合”
    为使这一制度正常有序开展,该院专门成立干警学习积分制考评小组,对干警年度学习积分进行考核和评定。在政治处设考评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干警学习积分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干警学习信息档案、汇总干警学习积分情况、测定基础积分、进行年度考评等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该院在实施过程中将学习积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奖励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体现三个“结合”。一是实施学习积分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结合。规定50周岁以下干警当年净增分值低于10分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净增分值低于5分的干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凡被评为“好班子”的班子成员可增加积分1分。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干部,不得计年度学习积分;二是实施学习积分制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规定凡提升审判职务的,40周岁以下干部基本测定分值一般不低于180分,40周岁以上干部一般不低于140分;三是实施学习积分制与落实奖励政策相结合。规定对连续三年学习净增积分超过20分的干警奖励300元;对五年内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的干警奖励500元;对干警累计积分达到400、600、800分时,一次性奖励2000-4000元。

(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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