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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情况检查总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5-08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今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全省法院实施纲要的具体情况,总结五年来法院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对改革的成效进行评估,并对下一步法院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法院改革的深入开展,省法院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纲要实施情况的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总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总结的总体要求
    这次检查总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制定提纲,明确要求;自下而上,全面总结;任务分解,条块结合;集中交流,总体评估。通过这次活动,要做到既对纲要的实施情况形成客观、系统的总结,又能够提出下一步法院改革的有益意见和建议。总结要有数据、有分析、有实例、有观点、内容翔实、实事求是;意见和建议要符合法院改革工作面临的实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又要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切忌不切实际。
    各市中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和省法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总结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做到明确任务目标、明确计划安排、明确工作步骤和方法、明确时间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省法院将根据业务职能分工,组成立案改革(立案庭)、审监改革(审监庭)、民事审判改革(*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法庭指导办公室)、执行改革(执行局)、刑事审判改革(*刑一庭、刑二庭)、行政审判改革(行政庭)、法院管理改革(*政治部、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宣传处)、审判纪律监督(纪检组和监察室)、司法行政改革(*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技术处、办公室)、监督与指导(研究室)十个专业检查组(其中,有“*”标记的,为检查组的牵头部门),对全省三级法院有关改革情况,分条线进行检查总结。
    各专业检查组要逐条对照纲要的基本内容,消化吃透,预先制定检查总结提纲,明确检查总结的具体任务和具体要求。并对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对口条线的检查总结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根据自下而上、条块结合的总体要求,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要按照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的分工情况,根据对口条线检查总结的内容和要求,对条线上纲要实施情况先行进行全面、系统、深入、扎实的检查总结。从而为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的检查总结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专业检查组制定的条线检查总结的提纲、设计的量化统计分析表、制作的问卷调查表、对条线发出的通知,以及提出的具体要求等,都应报送分管领导,以便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同时,报送改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检查总结的具体方法
    检查总结具体应采用量化统计、典型解剖、座谈分析、社会调查、形成报告五种方式进行。一是量化统计。认真分析研究各自所涉纲要的具体内容,对能够进行量化统计分析的,尽可能量化,设计量化统计分析表,下发全省法院条线进行填报。要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用数据说明、论证问题,以数据支撑结论,反对简单化,以更加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改革的成效,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二是典型解剖。在检查总结过程中,要深入到一、二个法院,一个是中级法院,一个是基层法院,取中间层次,作具体深入的解剖,对其实施纲要所取得的成效和进展、存在的不足、需要解决的问题等研究分析,进行归纳总结。通过由点及面、由个别而一般得出科学结论。三是座谈分析。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好条线座谈会。座谈会要务求实效,制定提纲进行预先准备,并带着问题进行座谈讨论。通过讨论分析,对五年改革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准确了解改革不到位的、产生偏差的方面,对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内容、价值取向进行探讨。四是社会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设计好问题,在法院系统内部和外部如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政法委、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及律师界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收集对法院改革工作的评价以及意见和建议,使检查总结工作达到全方位、立体化的目的。五是形成报告。根据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确定的对口条线的检查总结内容,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要形成检查总结报告。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在形成各自的检查总结报告的同时,要有完整的数据分析、典型解剖材料。最终省法院形成检查总结总报告,由主报告和各专业检查组检查总结分报告组成。
    三、检查总结的时间安排
    1、4月15日前,省法院完成准备工作,对检查总结的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提出总体要求,下发通知。4月25日前,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对照任务分解,吃透消化检查总结的内容板块,制定条线总结的提纲,设计量化统计分析表(统计截止时间统一为2003年4月30日),制作问卷调查表,细化检查总结任务,搜集有关资料,对条线发出通知,提出检查总结的具体要求。4月26日至5月31日,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先行开展检查总结评比活动,完成各自检查总结报告。
    2、6月1日至6月30日,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进行检查总结。
    3、7月1日至7月10日,省法院各专业检查组对检查总结情况研究消化分析,形成条线检查总结报告。
    4、7月11日至7月20日,省法院召开会议交流研究讨论,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结论性意见。并汇总分析提出“二五改革纲要”的意见和建议。
    5、7月21日至8月1日,省法院改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简明扼要的主报告,汇集若干分报告,包括完整的数据分析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四、统筹兼顾,狠抓落实,抓紧抓好今年的法院改革任务
    搞好检查总结的同时,要一着不让抓紧抓实年初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各项改革重点。省法院党组专门研究部署了今年各项改革重点的落实工作,对各部门的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省法院各部门要认真狠抓落实,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时间,切实防止改革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会议上,而落实不到行动上。法院改革指导委员会各专业组要加强统筹协调,请各分管院长牵头负责。对今年的改革重点,要有部署、有检查,第四季度回头看,进行检查评估,专门小结。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要认真抓好今年各项改革重点的推进深化,确保如期完成。
    最高法院将于今年下半年出台“二五改革纲要”。根据最高法院的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江苏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我省法院的实施意见。并召开全省法院改革工作会议,启动新一轮法院改革。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的内容及任务分解
    附件二:关于今年法院改革重点的细化和部门责任

                                                                   

二ΟΟ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的内容及任务分解


    对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三十九项改革,现将检查总结的内容及任务分解如下:
    一、立案改革(立案庭)
    主要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1、全面实行立审分立。人民法庭立审分立。2、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3、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严格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
    二、审监改革(审监庭)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1、全面实行审监分立。2、贯彻最高法院制定的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1、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2、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民事、经济、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3、对于刑事再审案件,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
    三、民事审判改革(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法庭指导办公室)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1、进一步完善质证和认证制度。规范质证制度,完善认证制度。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问题。3、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4、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5、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1、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3、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4、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四)科学设立法院内设机构。根据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各地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发展目标和方案。1、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法警。在经济发达、道路交通状况较好的地区,应当有计划地撤并部分法庭,建立或者重组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民法庭。2、1999年底之前完成对现存各种“专业法庭”和不符合条件、不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清理、调整和撤并工作。3、2000年底前,撤销城市市辖区内的人民法庭。
    四、执行改革(执行局)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实行审执分立。
    (二)建立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组织形式。强化合议庭职责,推行执行长选任制度,充分发挥执行长在执行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
    (三)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落实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改革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1、1999年底前,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省法院执行局负责同辖区外的省高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继续进行执行队伍整顿工作,尽快将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调离执行工作岗位;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3、加强对执行队伍的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抓紧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在全省法院建成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训练有素素的执行队伍。
    五、刑事审判改革(刑一庭、刑二庭)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1、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问题。2、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3、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4、依法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规定,积极落实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工作,以确保审判质量。5、对第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以外,应当做到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对于死刑二审案件,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6、审判长要努力提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注重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辩作用,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质证,指控与辩护等活动,查清案件事实。7、在强调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1、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3、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4、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六、行政审判改革(行政庭)
    (一)完善行政审判方式改革。1、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彻底改变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原告行为,甚至只审原告行为的做法。2、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3、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裁判形式。4、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5、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1、强化合议庭职责,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审判长依审判职责签发裁判文书。2、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3、推行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做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严格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权威性、准确性、有效性。。
    七、法院管理改革(政治部、法警总队、司法鉴定处、宣传处)
    (一)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1、2000年底前,对法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条件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审查、考核、选任制度。2、根据实际情况,对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提出明确要求。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科学设置法院内设机构。1、进一步明确审判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2、充实审判部门,精减、合并、统一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作出裁定;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富余人员做好分流工作。3、规范司法警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加强统一管理、调动;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4、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体制。集中人力、资金、技术,以省高院为重点,建立司法鉴定机构,逐步促成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
    (三)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配合,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协管力度,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能。2、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对经公开招考合格的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应首先充实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省高院的审判庭5年之后从下级人民法院和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保证实现法官队伍高素质的要求。3、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省高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工作进行试点,探索经验。4、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1)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异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换岗位要以不影响法官专业化为前提,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原则。(2)对法院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各地法院院长实行与长期生活的地区异地任职的办法;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轮换制;相近审判庭庭长岗位实行定期轮换。通过实行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6、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工作。省高院在2001年之前,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轮训一遍。两年之内省高院应对法律业大分校进行职能转变,并在其基础上设立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2001年后,法官每3年必须在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他法官培训机构集中时间脱产培训;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脱产培训,学习专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技能。7、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8、进一步完善督导员制度。1999年底前,省高院要建立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督导员在法院工作中的督办、检查、调查、指导的职责作用。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接受新闻监督的规定。
    (五)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根据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统一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八、审判纪律监督(纪检组、监察室)
    主要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1、全面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纪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利用审判职权违法违纪的行为。2、1999年底前,制定有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与当事人、辩护人、律师的关系的规定。
    九、司法行政改革(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技术处、办公室)
    (一)加强法院办公现代化建设。1、把加强办公现代化和其他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作为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认真抓紧抓好。2、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抓好审判法庭建设。尽快解决审判法庭不足和设施不配套的问题,审判法庭要配备安全检查、法庭文字录入、录音、录像、投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相应的技术设备。3、2001年底前,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建设,统一网络应用软件。用3年时间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与高、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力争5年内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案件的管理、信息和统计数据收集、传输等纳入网络系统,提高人民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4、2000年底前,完成对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管理需要的,具有快速反应和宏观分析能力的现代司法统计工作和管理体系。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全面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接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
(三)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法院经费保障体系,保证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十、监督与指导(研究室)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经省高院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二)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改革。



附件二:


关于今年法院改革重点的细化和部门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法院改革若干意见》、全省法院工作会议部署,以及院机关各部门2003年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对今年改革任务的重点细化如下:
    一、民事审判改革(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范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举证时限制度,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进一步完善诉讼证据规则。2、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3、推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4、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提高诉讼效率。5、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6、继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二、刑事审判改革(刑一庭、刑二庭)。1、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2、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3、推行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制度。4、探索刑事案件定案证据采信原则和统一量刑基本原则。5、继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三、行政审判改革(行政庭)。1、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和指导审判活动,强化当庭举证、认证和质证。2、完善和规范行政裁判文书。3、健全审判组织,强化基层法院行政庭合议庭的职责。
    四、立案改革(立案庭)。1、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2、探索庭前简易纠纷调解改革。3、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范再审立案条件,进一步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4、健全和完善立案信访工作机制。
    五、审监改革(审监庭)。1、认真执行省法院制定的《审判监督改革实施方案》、《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证据问题的暂行意见》等一系列审判监督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抓好已有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2、按照《关于再审裁判文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再审裁判文书改革。3、改进申诉复查听证工作方法和复查听证程序。4、探索适合再审特点的庭审规则和模式。研究制定再审改判指导意见,细化再审改判标准。
    六、执行改革(执行局)。1、继续推进执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2、认真贯彻执行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实施意见》,落实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立。3、继续探索执行方式方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债权凭证制度等。
    七、国家赔偿案件审判方式改革(赔偿办)。1、探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听证制度的推行,并形成规范性意见。2、规范赔偿决定书的制作。
    八、法官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政治部)。1、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2、实施书记员体制改革。3、对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和配备助理法官工作进行试点。4、探索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九、审判组织改革(政治部、研究室)。1、启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政治部牵头,研究室配合,共同制定方案,提交党组研究。2、政治部、研究室通过调研,就规范审判组织提出意见。
    十、监督与指导(研究室)。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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