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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加强和完善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日期:2003-05-04

 

    1998年以来,溧阳法院采取聘请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做法,认真做好涉及妇女案件的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1年中央电视台“半边天”栏目曾专题介绍溧阳法院妇女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今年,溧阳法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换届聘任了12名妇联干部为新一届特邀人民陪审员,不断加强和完善该项制度。
一、统一思想,适应形式,充分认识妇女陪审员的必要性
    溧阳法院结合近年来的法院工作实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妇联作为妇女同志的“娘家”,妇联干部被亲切地称为“娘家人”,她们熟悉妇女工作,了解妇女特点,善做妇女工作,深得妇女信任,选任聘请符合条件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让“娘家人”坐上陪审席,参与案件审理,有利于更好地钝化矛盾,化解纠纷,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该院从1998年起切实把聘任妇女陪审员工作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提上法院工作日程,真正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去,至今已先后聘任了三届共38名妇联干部为特邀人民陪审员,参与了百余起案件的审理和庭外调解工作。
二、严格选任、明确职责,切实保障妇女陪审员的高素质
    一是严格规定妇女陪审员的选任条件。严格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人员的条件,明确了妇联干部任陪审员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妇女陪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道德素养,为人正直,公道正派,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二是针对妇女陪审员的特点,合理界定工作范围。规定妇女陪审员主要参与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审理,如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拐买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和婚姻、赡养、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三是明确妇女陪审员的工作职责。要求妇女陪审员不仅要参与审判案件,更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不仅在审判活动中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要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保护涉案妇女权益,并对审判工作中如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强化管理,保障权利,努力调动妇女陪审员的积极性
    溧阳法院在聘任妇女陪审员后,每年都进行专门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集中学习,交流学习心得,总结陪审经验。通过一系列的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陪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克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倾向,切实提高妇女陪审员的陪审水平。在加强对妇女陪审员教育培训的同时,切实保障她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抵制各种妨碍其陪审权利的行为,提高妇女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加强调解,制约权力,逐步树立妇女陪审员的公信度
    一是充分发挥妇女陪审员的调解职能。强调妇女陪审员做好涉及妇女权益案件当事人的引导、调解、息诉工作,通过她们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纠纷、讲法说理及宣传法院工作,使法律规则更接近于普通百姓信奉的价值准则,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和亲和力,有效地防止了恶性事件的发生,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均有提高。二是充分发挥妇女陪审员的监督职能。通过妇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通明度,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同时,通过妇女陪审员对审判活动的参与、监督,推进司法民主,促进了法院廉政建设,提升了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溧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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