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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做到“四个注重”
发布日期:2003-05-04


    近年来,天宁区法院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慎重、稳妥地审理、执行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依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注重普法宣传
    该院先后与辖区内几个社区结成共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一方面通过向社区赠送法律书籍、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开展专项法律咨询、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居民、企业职工到庭旁听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方式,提高辖区居民对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知晓度,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向辖区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宣讲《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报典型案例、提示在审判中发现的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常见问题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起到了既积极引导企业妥善处置劳动争议,钝化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又较好地避免大量的劳动纠纷诉至法院,减少当事人讼累的作用。
二、注重依法维权
    该院十分注重平等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对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坚决予以驳回,对合法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机械地对照法条一判了之,而是对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进行阐述,以理服人,同时,对于劳动者没有主张却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及时予以告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审理多起劳动报酬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被告用人单位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这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时尽到告知义务。
三、注重权利实现
    在审理中,针对劳动合同特别是劳动报酬案件多数原告为企业临时工或合同工且经济承受能力差的特点,该院采取就地巡回方式办案。对企业确属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在耐心说服教育的基础上,敦促其自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企业无理拒付职工工资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督促企业及时付款。在执行阶段,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律要求以现金支付拖欠工资款;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尤其是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该院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主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采取暂缓执行、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理;对企业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方法,敦促其履行付款义务。
四、注重审执效率
    该院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审判、执行工作措施,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一是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二是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三是重视庭前调解工作,尽力促使义务人当场履行义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四是对劳动报酬等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权利的案件优先执行,并限期执结,确保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及时得到保护。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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