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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遴选 合理配置 分类管理——常州中院出台法官员额定编和法官助理试点方案
发布日期:2003-04-29

    根据省高院对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常州中院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稳妥实施,常州中院决定先在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和钟楼法院开展法官员额定编和法官助理试点,等取得成效后逐步在全市法院推开。4月17日,常州中院和钟楼法院分别召开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再动员大会,对法官员额定编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作了动员部署,试点工作将着重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坚持“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稳妥推进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
    为了统筹兼顾并综合平衡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和利益,考虑包括外部社会环境在内的因素,常州中院党组经过一段时期的充分准备后,决定实行“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稳妥推进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试点。“老人老办法”是指,在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原有的法律职务,保留原有的法官身份不变,给予既定的法官等级待遇,使他们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责。“老人老办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视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的配套和人员心理状态的调整情况,适时进行总结和完善。“试行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人员不再走“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老路,对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对这些人员中符合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条件的,将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或法官助理。在“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方案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常州中院和钟楼法院分别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推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
    常州中院在民一庭和民二庭确定法官员额,主要是依据两个庭在编人员以及2000年以来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确定,其法官员额为各庭具有审判资格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官职位均从具备法官条件的审判员(包括副庭长)、助理审判员中选任。庭长明确为当然的法官,不再参加法官岗位选任。据此确定民一庭法官员额为7名,民二庭法官员额为9名。在配备法官助理时,按照“1:1”的比例确定,即每一名选任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官员额空缺时,从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但法官助理拟任法官时须由所在合议庭多数法官推荐。钟楼法院依据该院在编干警人数以及2000年至今受理和审结案件数,按照在编干警人数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法官员额为29名。法官员额确定后,中院根据民一庭和民二庭实际承担的审判工作情况,分别实行“三、三、二”模式和“四、四、二”模式。钟楼法院总体上实行“三、二、二”模式(民一庭实行“一、一、一”模式)。“三、三、二”模式即由三名法官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配备三名固定的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四、四、二”模式即由四名法官中的三名法官因案组成合议庭,配备三名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考虑到中院民二庭诉讼保全案件多、难度大等原因,其中一名法官和法官助理可作为机动,以缓解其他法官或法官助理患病或外出等造成的人员紧张状况。“三、二、二”模式是指由三名法官组成一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配备二名法官助理和二名书记员。每个模式下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织单元,每一组织单元设组长(审判业务管理)一名,主要负责合议的案件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再设固定审判长。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责,推行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明确划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者的职责权限。常州中院明确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开庭审理案件,主持或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起草部分法律文书,审核确定由法官助理主持的庭前调解及调解文书,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有关诉讼事务等主要工作。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有关诉讼手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实施诉讼保全,主持听证和庭前调解、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收集、核实证据,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事宜,准备与案件审理的相关资料,提出案件处理的参考性意见,办理案件管理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的有关事务,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部分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等。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庭审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庭审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等。法官按照《法官法》实行单独序列进行管理,对遴选产生的法官,将参照审判长津贴标准发放选任法官津贴。法官助理按照“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按照最高院规定,中院法官助理最高可定至副处级。
    在实行法官员额定编、法官助理制的同时,配套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现常州市编委已按国家核定给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10%的比例,核拨给常州中院聘用制书记员编制18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常州中院对聘用书记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并实行“见习书记员、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任书记员”职务等级序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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