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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市法院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4-22

各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企业战略性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现“两个率先”中的审判职能作用,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03]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全市法院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中共常州市委九届六次(扩大)会议和市十三届人代会一次会议决定,到2003年底,我市要全面完成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任务。这是市委、人大、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也是一场重大的社会性变革,必然涉及到利益格局的再调整和主体观念的再转变,难度大、影响广、层次深。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保障企业战略性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现“两个率先”中的审判职能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
    1、全市法院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审判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拓宽服务途径,为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发展,推进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原则
    2、坚持正确适用法律与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市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改革案件时,要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与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有法律规定的,严格适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相应政策可适用的,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的高度来衡量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能否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衡量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标准。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以严格适用法律为主要内容,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以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两者互为因果、互相包含、辩证统一。全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改制案件时,要始终将法律的正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达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4、坚持支持企业改制与规范改制并举的原则。全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改制案件时,要从有利于企业改制出发,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不要严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认可有关改制行为的效力,鼓励和促进产权交易,维护企业改革成果。同时要充分发挥审判的规范功能,引导和促进企业改革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发展,防止借改制逃避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弘扬和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准则与社会信用体系。
    5、坚持企业改制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的原则。企业改制是一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大经济体制变革,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各种利益碰撞和矛盾冲突将不可避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积极化解矛盾。全市法院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出售、产权转让及企业改制后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等方面发生纠纷的案件,应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坚决杜绝拖延、推诿等现象,保证企业改制案件以最短的诉讼周期、最高的诉讼效率审结、执结,保障和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三、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措施
    6、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市委九届六次(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把对企业改革的认识提高到“改革事关全局”的高度上来,把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认识提高到“是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的高度上来,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增强人民法院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7、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创新为企业改制提供司法保障的方式方法。全市法院要加强企业改制涉讼案件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企业改制案件的新特点与新类型,分析研究企业在改制中出现的问题和遇到的难点,认真总结在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企业改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加强与政府企业改制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发现和探讨企业改制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新举措;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开拓创新的精神,积极为企业改制献计献策,排忧解难;要努力寻求为企业改制提供公正、高效、廉洁、优质的司法保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8、及时受理企业改制案件。全市法院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控股、债转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热情服务,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方便,要及时接诉,及时审查,及时立案。对于欠缺起诉证据的,应当赋予当事人补正的权利,并积极指导当事人补正。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要耐心说明理由,指导当事人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9、正确认定企业转制协议的效力。全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改制的案件中,要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企业转制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有效。对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可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对于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应坚持鼓励交易、平等主体平等对待的原则,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在稳定社会、拓宽就业渠道、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0、依法保护改制企业国有、集体财产不受侵犯。要依法制裁借企业改制之际,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隐匿、私分、无偿转让等形式侵吞国有、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损坏改制企业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贪污、挪用、诈骗、侵占改制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保护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财产不受侵犯。
    11、加强对改制企业债权的保护。全市法院在审理涉及改制企业的案件中,要努力保障改制企业债权的实现,坚决制止逃、废改制企业债权的行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要认真核实债权数额,加强债权清收力度,采取主动出击、上门清收等办法,使其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对于改制企业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积极采取公告执行、审计执行、悬赏执行等新的执行方式,要充分运用提执、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执行手段,克服干扰,排除阻力,增强执行威慑力,保障改制企业的债权尽快实现。
    12、依法保护改制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的对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具有持续影响的非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识、品牌、商业信誉等。全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要坚持严肃执法,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改制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科技成果,制裁损害改制企业无形资产的行为。对于企业在改制中对知识产权不评估或高价低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或认定评估结论无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13、妥善审理涉及改制企业债务的纠纷案件。对于改制企业的债务,要坚持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当事人有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从当事人约定;要坚持法人制度原则,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应当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要坚持债随资走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确定承担债务的主体。
    14、积极审慎地处理改制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作用,妥善处理改制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在案件审理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全力维护和保障改制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15、慎重采取对改制企业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改制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时,要以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尽可能不影响改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原则,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动态查封等保全措施。对于国家专款用于改制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封闭资金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对改制企业采取执行措施时要做好申请人工作,尽量争取申请人的支持,通过转让无形资产、债转股、整体托管等新的执行方式,做到既维护申请人利益,又不影响改制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稳定。
    16、审理好涉及改制企业的行政案件。要通过对涉及改制企业行政案件的审理,支持行政机关对改制企业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发生,制止行政机关对改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改制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7、加强对企业改制中重大案件的请示报告。对于在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企业改制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市法院要沟通信息,及时请示报告。要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企业改制案件审理的重大情况,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做到重大企业改制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不与政策相冲突。
    18、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全市法院要加强对企业改制案件审理情况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开展以案说法、办好《法庭内外》电视栏目等形式,宣传为企业改制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和好的经验做法,点评在企业改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增强改制企业与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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