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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发布日期:2003-03-28

 

    五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十五”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的需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及文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五年增长4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党和国家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神圣而艰巨。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其中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居多,审理难度较大。全国各级法院在案件不断增多、审理难度加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并培养出一批专家型的审判人才,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树立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五年间,随着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在进一步拓展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或者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据此,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权等“高、新、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承担起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为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余件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这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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