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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上升快综合治理力度亟待加强
发布日期:2003-03-14
    2002年,我市天宁区法院受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21件,判处被告人27人,同比分别上升162.5%和200%。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复杂化。从涉案被告人身份看,一是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及宾馆、歌舞厅职员为主,占63%。二是以外地来常打工人员居多,占66.7%,且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27名被告人中,有25人为初中以下文化。三是女性犯罪居高不下,27名被告人中,女性15人,占56%,女性均在共同犯罪中占主导地位,起到指挥犯罪实施的作用。四是犯罪主体出现新型化趋势,出现了未成年人介绍卖淫案、党员容留卖淫案。
    2、犯罪形式多样化。一些从事美容美发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为图一己私利,常常将容留、介绍卖淫作为一种营业项目,实施犯罪行为;宾馆、歌舞厅工作人员多以介绍卖淫、非法提供卖淫场所,并从中获取非法收入的形式实施犯罪;民工、无业人员通常是将卖淫女和嫖客介绍到自己的住所实施非法行为;此外,还出现了坐台小姐之间相互介绍卖淫的情况。
    3、犯罪地点集中化。在受理的21起案件中,犯罪地点大多集中在宾馆、美容美发店中,占案件总数的81.5%,有的同在宾馆、美容美发店内部介绍、容留作案,形成介绍、容留“一条龙”。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快速上升的原因
    1、社会因素。精神文明发展滞后与物质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矛盾,是引发此类犯罪的社会根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趋丰富,但一些人的思想观念无法同日益改变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应运而生,这在客观上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提供了条件。
    2、人为因素。自身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是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也不断升级,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一部分人的头脑,再加上一些人文化程度较低,丧失了应有的荣辱是非观和自控能力。
    3、管理因素。管理不严、查处不力是此类犯罪上升的客观原因。从外部来说,缺乏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执法不严或时紧时松,使得对此类犯罪现象的产生和蔓延缺乏强有力的制约;从内部来说,宾馆、歌舞厅、美容美发店等一些娱乐服务场所受利益驱动,疏于内部管理,犯罪分子借机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从事犯罪活动。
  三、惩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的对策
  1、切实加强法制教育、人格教育。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公民的人格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是非观、荣辱观。要把法制教育和人格教育结合起来,贯穿于学校的义务教育中,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各单位、基层组织也要切实抓好职工和居民的人格教育,真正形成以诚实劳动为荣、违法犯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2、切实加强依法管理。应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的美容美发店等娱乐场所,对证照齐全却从事非法活动的宾馆、美容美发店,应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管力度,依法成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做到奖惩有方,管理有度。
  3、切实加强立法改革。由于一些人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性质缺乏足够认识,错误地认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卖淫、嫖娼行为小,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庭审过程中,绝大部分被告人均称自己未意识到是犯罪。而对卖淫、嫖娼处罚相对较轻的现状客观上纵容了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因此,建议通过修改立法,加大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减少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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