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今年起法院启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新招聘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发布日期:2003-02-24

    新华社北京电:“不像‘坐堂’的、倒像跑腿的”——曾有人这样形容一度陷于取证、调解、送达文书等大量事务性工作的法官们。从今年起,“法官助理”的配备,将把法官们从繁琐事务中“解放”出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坐下来静心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杭州召开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座谈会议决定,从2003年起正式在全国法院启动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将法官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助理只协助审判,没有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向当事人双方交待诉讼权利与义务,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调解,听取双方意见,锁定证据,提炼争论焦点等。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必须在开庭前将资料交给法官。法官助理还承担协助法官宣判的职责,并负责制作法律文书。

    苏泽林表示,这项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和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现有人员中开展法官助理试点,重点以运行“法官(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组合模式为主,维持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职务、待遇不变,使其在保留现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职责。“新政策”是指新进法院的审判业务人员和重新组合后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再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者。这些人员中符合法官或审判员条件的,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直接任命为法官或审判员。

 

    从今年起,人民法院新进人员将不再走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老路。最高人民法院19日决定正式启动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2003年起法院新招聘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进行单独序列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表示,这是人民法院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之一,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新突破。他要求各试点法院要严格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严格聘用书记员编制管理。

    苏泽林介绍说,聘用书记员是聘用制的公务员。在聘用期间除按照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享受有关工资待遇以外,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人民法院将完善对聘用合同的管理,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聘用书记员的工作表现,决定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对于这项改革措施实施前各级法院正式录用的书记员,将实行“老人老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束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专任到法官、法官助理和其他职位,也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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