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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理论界专家学者纷纷关注司法鉴定
发布日期:2003-02-13

[编者的话]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委员们分组审议《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司法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纷纷就此发表意见、建议。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混乱的问题迫在眉睫,司法鉴定管理必须进行改革,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已是各方的共识。

    专家们认为,司法鉴定工作的调整和规范已经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些敏感和难点问题,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之后,司法鉴定的改革无疑会起到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界对司法鉴定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管理体制如何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为促进决定(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日报》邀请了各界人士就这些问题各抒己见,以飨读者。

 

专家观点
现阶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吴少军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应该在改革中创新,但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在探讨建立适应我国诉讼制度的司法鉴定体制的最佳方案期间,在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付诸实践之前,人民法院有责任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社会上有一种舆论,说人民法院开展司法鉴定是“自审自鉴”,妨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这是谬误。首先,按照字义理解,审判的“审”与鉴定的“鉴”是近义的,而且“审”中有“鉴”,“鉴”中有“审”,“自审自鉴”应该是合理的。再者,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审判案件的秘密,又可能涉及审判权让渡的问题,还有一些复杂的专门性问题需要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进行综合鉴定,社会上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必要时首选委托给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既安全可靠,又能保证效率,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内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出了问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结论并非当然的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才能被审判人员决定是否采信。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不能开展司法鉴定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20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由于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课题,综观当前的社会法治环境和审判工作的历史与现状,为了减少超审限案件产生的可能性,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不但应该坚持卓有成效的司法鉴定工作,而且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开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

    徐景和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创造先进司法鉴定文化,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工作职权定位混乱,管理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审判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管理,违反了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

    二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形成。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管理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目标是尽快建立起与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为此,一要科学划分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职权。二要强化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三要促进司法鉴定运行效率的提高。必须尽快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鉴定结论采信说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来减少重复鉴定的大量出现,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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